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80號
TPDM,109,單禁沒,180,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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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忻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43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忻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予 以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 第43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被告陳忻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 毒聲字第42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4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369號為不處分 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物品,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0月1 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 稽(詳附表編號1至2所載,見毒偵卷第47頁、第50頁),均 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1 內含殘渣粉末之玻璃球2個 抽樣鑑定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內含殘渣粉末之吸食器1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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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