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8年度,8號
TPDM,108,金重訴,8,20200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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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泰宇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陳力心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唐一貞



選任辯護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洪雅蕙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律師
李冠衡律師
被 告 韋冰梅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耀文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59號、108年度偵字第8555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0515號、108年度偵字第13685號、108年度偵字第14193號、108年度偵字第23902號、108年度偵字第26646號、109年度偵字第4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一、廖泰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二、陳力心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三、唐一貞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唐一貞部分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四、洪雅蕙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五、韋冰梅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韋冰梅部分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貳、無罪部分:
葉耀文無罪。  
參、沒收部分:
一、未扣案廖泰宇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貳仟陸佰參拾貳萬壹仟 伍佰參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二、未扣案陳力心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未扣案唐一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貳佰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未扣案洪雅蕙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 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未扣案韋冰梅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元, 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廖泰宇(對外自稱「廖偉辰」)自民國106年5月起至107年9 月間,先後擔任馬來西亞籍人士所創設之「凱莉星球」(英 文名稱:Kairos Planet)、「以太世界」(英文名稱:Eth World)等投資方案在臺灣地區之負責人;洪雅蕙則係址設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永約教會之牧師;韋冰梅為永約教 會之教友;唐一貞長年從事傳直銷業,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 廖泰宇;陳力心則因從事外匯相關業務而結識廖泰宇,且其 曾與友人集資並委託廖泰宇代為操作黃金外匯投資。其等均 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 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為下列犯行:
廖泰宇與真實身分不詳,自稱拿督之「陳治伸」、「李顧問 」等馬來西亞籍人士共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 犯意聯絡,自106年5月起在臺灣合作推廣可按期固定領取一 定比例,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投資運作內容如附表一 所示「凱莉星球」案,由「陳治伸」擔任「凱莉星球」案亞 洲區總監,並負責開發「凱莉星球」案網頁平臺,廖泰宇



責招攬會員之工作,「李顧問」則負責規劃「陳治伸」在臺 行程、寄送投資案相關資訊,以及對會員說明最新投資方案 ;復於106年6月間,廖泰宇向陳力心介紹上開「凱莉星球」 案,且廖泰宇前因受託操作前述外匯投資發生虧損,遂允諾 陳力心得逕加入1,000美元之投資方案,陳力心亦萌生與廖 泰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收受投資 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廖泰宇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 軟體設立群組,或在臺北市中正區天成飯店及大臺北地區不 特定餐廳內召開投資說明會,並擔任講師,講解「凱莉星球 」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招攬下線會員;而陳力心除自行以 如附表七編號1-1所示金額升級投資方案外,復以邀約不特 定人參加說明會,或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說服投 資人再吸募下線成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 資,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 廖泰宇,且於如附表七編號2-1、4、12-1、13-1、14-1、17 、22-1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七編號2-1、4、12-1、13 -1、14-1、17、22-1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七編號2-1、4、12 -1、13-1、14-1、17、22-1所示金額加入上開「凱莉星球」 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廖泰宇與陳力心間亦約定陳 力心得由下線會員投資款中,按1:17.5之比例抽取水錢以獲 利(即上開投資案之入金匯率為1:35,惟陳力心得以1:33之 匯率轉交下線會員投資款予廖泰宇,剩餘款項即為水錢)。 嗣於106年7月間「凱莉星球」案因發生無法按期支付所約定 之高額紅利、獎金之情事,廖泰宇、陳力心與「陳治伸」、 「李顧問」遂承前犯意聯絡,再對外推出可按期固定領取一 定比例,且係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投資運作內容如附表二 至四所示之「以太世界」、「以太世界拆分盤」、「以太世 界2.0拆分盤」等案(下稱「以太世界」等案),由廖泰宇 、「李顧問」擔任講師,「陳治伸」則為「以太世界」等案 之總負責人,其等並在天成飯店、同市○○區○○○路0段000號6 號、同市○○區○○○路0段0號10樓等處召開投資說明會,或利 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講解「以太世界」等案 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會員,且聲稱得以優惠 價格,將投資人在「凱莉星球」之投資平轉至「以太世界」 等案,而陳力心除以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 入「以太世界」等案之外,復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 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或平轉、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 線會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並負責向 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廖泰宇,且於 如附表七編號2-2、3至11、12-2、13-2、14-2、15至16、18



至21、22-2、23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七編號2-2、3至 11、12-2、13-2、14-2、15至16、18至21、22-2、23所示投 資人以如附表七編號2-2、3至11、12-2、13-2、14-2、15至 16、18至21、22-2、23所示金額加入或平轉至上開「以太世 界」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廖泰宇與陳力心間亦 約定陳力心得由下線成員投資款中,按1:17.5之比例抽取水 錢以獲利(即上開投資案之入金匯率為1:35,惟陳力心得以 1:33之匯率轉交下線會員投資款予廖泰宇,剩餘款項即為水 錢)。於上開投資期間,陳力心非法吸收之資金合計新臺幣 (下同)17,753,000元,其亦因而獲取獎金、水錢共計2,70 0,000元。
㈡唐一貞於106年7月間,經由廖泰宇之推介招募,以如附表六 編號1-1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凱莉星球」案後,即萌生 與廖泰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收受 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陳治伸」擔任「凱莉星 球」案亞洲區總監,「李顧問」則負責規劃「陳治伸」在臺 行程、寄送投資案相關資訊,以及對會員說明最新投資方案 ,廖泰宇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或在天成飯 店召開投資說明會,並擔任講師,講解「凱莉星球」案之原 理及獎金制度,招攬下線會員;復由唐一貞以邀約不特定人 參加說明會,或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說服投資人 再吸募下線會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 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廖泰 宇,且於如附表六編號2-1、3-1、5-1、22所示招攬時間, 招募如附表六編號2-1、3-1、5-1、22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 六編號2-1、3-1、5-1、22所示金額加入上開「凱莉星球」 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嗣因「凱莉星球」案發生前 述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唐一貞即與廖泰宇、「 陳治伸」、「李顧問」承前犯意聯絡,對外推廣前述「以太 世界」等案,由廖泰宇、「李顧問」擔任講師,「陳治伸」 則為「以太世界」等案之總負責人,並召開投資說明會,或 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立群組,講解「以太世界」等 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成員,且聲稱得以優 惠價格,將投資人在「凱莉星球」之投資款項平轉至「以太 世界」等案,而唐一貞除以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金額自行 投資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之外,復以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 明會、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 線成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並負責向 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廖泰宇,且於 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21、23至27所示招攬



時間,招募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21、23至2 7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21、23 至27所示金額加入上開「以太世界」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 吸金業務。於上開投資期間,唐一貞非法吸收之資金合計10 ,635,158元,其亦因而獲得獎金1,000,000元(扣除其嗣後 為彌補會員陳妍蓉之損失而返還289,800元,剩餘獲利計710 ,200元)。
洪雅蕙於106年7、8月間,經由廖泰宇的介紹,以如附表八編 號1-1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以太世界」等案;復於同年9 月間,吸收招募韋冰梅以如附表八編號2-1所示金額加入「 以太世界」等案,並成為其下線會員後,洪雅蕙韋冰梅等 2人即萌生與廖泰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共同基 於非法收受投資款項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由廖泰宇、「李 顧問」擔任講師,「陳治伸」則為「以太世界」等案之總負 責人,並召開投資說明會,或利用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設 立群組,講解「以太世界」等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之方式, 招攬下線會員,且聲稱得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思鎧」 案之投資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再由洪雅蕙韋冰梅以 邀約不特定人參加說明會、個別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 說服投資人再吸募下線成員投資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 參與投資,其等並負責向投資人收取投資款,復經洪雅蕙彙 整款項後,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廖泰宇;而洪雅蕙亦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2永約教會辦公室內,向投資者 或多數民眾解說「以太世界」等案之制度內容、出金流程及 相關網站之操作方式,對外積極宣講、遊說鼓吹他人參加上 開「以太世界」等案,廖泰宇則雇用當時與其等有犯意聯絡 之「王景毅」擔任助理一職,協助洪雅蕙進行交易平臺開立 帳號作業等行政事宜,其等並於如附表八編號3-1、4至20、 21-1、22、23-1、24至31所示招攬時間,招募如附表八編號 3-1、4至20、21-1、22、23-1、24至31所示投資人以如附表 八編號3-1、4至20、21-1、22、23-1、24至31所示金額加入 或平轉至上開「以太世界」等案,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嗣於107年6月間,因「以太世界」等案發生無法按期支付 所約定之高額紅利、獎金之情事,洪雅蕙韋冰梅即與廖泰 宇承前犯意聯絡,對外推廣可按期固定領取一定比例,且係 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投資運作內容如附表五所示之「兆金 皇朝(或稱兆金幣【英文簡稱TFC】)」案,由廖泰宇在投 資說明會,或個別私下講解「兆金皇朝」案之原理及獎金制 度之方式,招攬下線會員,且聲稱得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 在「以太世界」等案之投資平轉至「兆金皇朝」案,而洪雅



蕙、韋冰梅除各以如附表八編號1-2、2-2所示金額自行投資 加入「兆金皇朝」案之外,復以邀約他人參加說明會、個別 向他人鼓吹遊說加入投資或平轉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 參與投資,且於如附表八編號3-2、21-2、23-2所示招攬時 間,招募葉耀文、李秋麗、黃偉翔等人以如附表八編號3-2 、21-2、23-2所示金額加入上開「兆金皇朝」案,由韋冰梅 負責收受如附表八編號3-2、21-2之投資款項,以如附表十 註2所示交款方式轉交廖泰宇,而共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於上開投資期間,洪雅蕙非法吸收之資金合計30,875,060元 ,韋冰梅非法吸收之資金計20,780,500元,其等亦因而各獲 利4,543,954元、446,230元。 ㈣又於106年6月至107年9月間,廖泰宇與「陳治伸」、「李顧 問」等人亦承前犯意聯絡,先以召開投資說明會,講解投資 案之原理與獎金制度、私下遊說等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 參與投資「凱莉星球」案以吸收資金,且於附表九編號5、2 3至25-1所示時間,招募如附表九編號5、23至25-1所示投資 人加入上開「凱莉星球」案;嗣於「凱莉星球」案因發生前 述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其等又承前犯意聯絡, 以召開投資說明會,講解投資案之原理與獎金制度、私下遊 說,或聲稱得以優惠價格,將投資人在「凱莉星球」之投資 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之方式,向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宣 講、招攬投資「以太世界」等案以收取資金,除吸收江昕儀 、尤玉琴、李聲明加入上開投資案,成為會員外(江昕儀、 尤玉琴、李聲明等人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77號、108年度偵字第299 8號提起公訴),並自行或經由江昕儀、尤玉琴、李聲明等 人招募投資大眾加入上開「以太世界」等案,或遊說、鼓吹 「凱莉星球」案投資者另行投入資金,以平轉至「以太世界 」等案,其中如附表九編號4-1、5至25-2所示投資人則於如 附表九編號4-1、5至25-2所示投資時間,以如附表九編號4- 1、5至25-2所示金額加入或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復因 「以太世界」等案發生前述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 ,廖泰宇遂承前犯意聯絡,再對外推出前揭「兆金皇朝」案 ,並以前揭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且於如附表九 編號1至3、4-2所示時間,招募如附表九編號1至3、4-2所示 陳奕錡黃登波、楊璧曄、周筱燕以如附表九編號1至3、4- 2所示金額加入上開「兆金皇朝」案,而非法經營吸金業務 。
㈤於上開投資期間,廖泰宇非法吸收資金合計335,761,715 元 ,其因而獲利327,071,531元(扣除其嗣後返還會員周筱燕



之750,000元,剩餘獲利計326,321,531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由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暨王頌媺、李秋麗、林春英、李純樺、黃 宥騵、史書瑄周筱燕、余婷玉、陳美君、周昱均洪勝雄蕭箑瑩陳宜嘉訴由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移送併辦; 黃登波、楊璧曄、陳奕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 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 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江政螢、林 呈洋、廖茗浤詹鳳姣吳秀祝陳梨卿、蔡如育、李宜謙 、蔡莉葳、鄭淑貞夏春櫻、鄭愛梅、楊金池、范沛甄、吳 國權、詹運珍、黃玉美訴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要旨參照)。是本件被告廖泰宇韋冰梅、葉耀文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固有未經具結之情況,惟審諸本案被告廖泰宇韋冰梅、葉耀文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訊問,其記載內容,均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其等於偵查中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較無受干擾之機會,亦無證據證明有違當時法定程序。參以被告廖泰宇韋冰梅、葉耀文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經以證人身分到庭實施交互詰問,其等具結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使檢察官、被告唐一貞、洪雅蕙,就本案為交互詰問,已踐行被告唐一貞、洪雅蕙之正當詰問權,足以保障渠等之權利,足認本件被告廖泰宇韋冰梅、葉耀文等人於偵查及本院所為之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唐一貞於準備程序中主張共同被告廖泰宇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要不足採。另被告洪雅蕙及其辯護人雖先後於108年9月3日、同年12月19日具狀表示對其餘共同被告供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嗣於109年2月21日始具狀變更主張,改稱偵查階段所有證人之證詞均無證據能力云云,亦無足採。二、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證人黃宥騵、李純樺、陳美君、李秋麗、林春英、王頌媺,以及證人即被告廖泰宇韋冰梅、葉耀文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渠等依法具結而為證述,有筆錄及結文為憑(見A2卷第429至441頁、第537至549頁、A4卷第431至435頁、第439至443頁、第453至457頁、第535至539頁、第611至615頁、第621至625頁、A3卷第351至365頁、B11卷第165至171頁、第255至281頁)。故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本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查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況上開證人嗣於本院審理中均到庭作證,且經被告洪雅蕙對渠等進行詰問而已保障被告洪雅蕙之反對詰問權,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院判斷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被告洪雅蕙及其辯護人空言爭執上開證詞之證據能力,洵屬無據。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明文規定,而所謂「前後陳述不符」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之陳述簡略之實質內容有所不符者在內;又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種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7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證人林秀嫻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固係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然其嗣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對於被告唐一貞向其提及「以太世界」等案之時點與經過,以及其經證人林春英而獲悉得以將「思鎧」案平轉「以太世界」等案之時點等節前後略有不一。然本院審酌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人員詢問前述證人時,採一問一答方式,整體筆錄之記載完整、詳細,並無簡略或零散之情形,證人林秀嫻就調查人員之詢問,尚能完整詳實陳述,且回答較為具體明確,並於筆錄製作完畢後,經其閱覽後始簽名蓋印,此有調查筆錄附卷可查(見A4卷第541至546頁);參以其於調查局詢問時表示與被告唐一貞認識10年,且未來若需索賠,僅向被告唐一貞的上線求償,亦未表示要向被告洪雅蕙求償提告等情,應無為迴護特定人而避重就輕、含糊其詞之情事,足徵其所為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上開證詞應係出於自由意思而具任意性。再者,證人林秀嫻於調查局陳述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憑信性甚高,而當時並未直接面對被告唐一貞、洪雅蕙,復尚未與該等被告有所接觸,難認有串證可能,則證人當時所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自然較低、心理較為篤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況且,關於證人林秀嫻究竟是先自被告唐一貞處獲悉「以太世界」等案之資訊,抑或是先經由證人林春英之介紹而得知平轉一情,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核與證人林春英、被告洪雅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較為相符,且對照被告唐一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人林秀嫻自行整理提出之投資金額表、存摺影本等證據,亦以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證詞較合乎事實(詳如後述);復查無證據顯示係遭調查人員不當之暗示、利誘、脅迫。從而,應認證人林秀嫻於調查局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本件招攬投資之事實經過,僅被告唐一貞、洪雅蕙與證人林秀嫻知悉,認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而達到同一目的,是證人林秀嫻於調查局所為陳述,攸關是否成立本案犯罪,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唐一貞、洪雅蕙及其等辯護人稱證人林秀嫻於調查局之證詞無證據能力云云,並不足採。 ㈡又證人林春英、陳美君、陳翊銨、王頌媺、李純樺、李秋麗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到庭作證。然證人林春英就其與證人林秀嫻、被害人王琇惠等人合資加碼投資「以太世界」等案之細節於調查局時所為陳述,較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更為明確、詳盡;而證人陳美君就其實際支付之投資金額、證人王頌媺就其胞妹王頌宜實際支付之投資金額、證人李純樺就其友人周嘉冰之投資金額、證人李秋麗就被告洪雅蕙如何解說投資案內容及其後續投資(含「兆金皇朝」案)、款項交付之經過等節,均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較為簡略、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較為詳盡,均屬實質內容前後不一。又證人陳翊銨就其加碼投資20,000元美金部分,如何交付投資款項之經過,前後證述亦不一致。本院審酌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人員詢問上開證人時,均採一問一答方式,整體筆錄之記載完整、詳細,並無簡略或零散之情形,上開證人就調查人員之詢問,尚能完整詳實陳述,且回答較為具體明確,並於筆錄製作完畢後,經其閱覽後始簽名蓋印,此有調查筆錄附卷可查(A4卷第207至212頁、第213至219頁、第309至318頁、第339至347頁、第387至391頁、第493至500頁),且證人林春英、陳美君、王頌媺、李純樺、李秋麗等人復於偵訊時均表明調查筆錄屬實(見A4卷第433頁、第441頁、第455頁、第537頁、第622頁),上開證詞應係出於自由意思。再者,證人林春英、陳美君、王頌媺、李純樺、陳翊銨、李秋麗等人於調查局陳述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憑信性甚高,而當時並未直接面對被告洪雅蕙,復尚未與被告洪雅蕙有所接觸,難認有串證可能,則上開證人當時所受外界影響之程度自然較低、心理較為篤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參以證人林春英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核與卷附林春英與王琇惠、林秀嫻合作投資資料所載內容大致相合(見A4卷第225頁);證人陳翊銨於調查局詢問時,就其交付投資款之情節所為陳述,核與證人陳美君於偵查中所述較為相符;復查無證據顯示其等證人係遭調查人員不當之暗示、利誘、脅迫。從而,應認證人林春英、陳美君、王頌媺、李純樺、陳翊銨、李秋麗等人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均具有任意性及較可信性之特別狀況。又證人林春英、陳美君、王頌媺、李純樺、陳翊銨、李秋麗等人於調查局所為證述內容,事涉本案被訴事實之存否,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上開證人於調查局所為之證詞,應有證據能力。被告洪雅蕙及其辯護人前於108年9月4日、同年12月19日各次刑事準備書狀中,就各該證人於調查局所為證詞均表明「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證詞之證據能力亦表示「如書狀所載」,其等遲於證人陳美君、李純樺、林春英、王頌媺、陳翊銨、李秋麗等人先後於109年2月10日、同年月17日本院到庭作證後,於同年月21日始具狀陳稱爭執偵查階段所有證人證述之證據能力云云,要非可取。四、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亦有明定。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此等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有無,悉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等相關規定所定之要件是否充足資為判斷。而前揭「被告」自白之任意性法則規定,與「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陳述之傳聞法則規定,其適用對象與條件限制,俱不相同,要非可混淆採用。查被告唐一貞於法務部調查局所為供述對被告唐一貞而言,顯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被告唐一貞之辯護人具狀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認「被告」唐一貞於法務部調查局之供述係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316頁),顯將「被告自白」之任意性與「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陳述之傳聞法則例外相混淆,容有誤會。況且,被告唐一貞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於偵查中所述均為實在(見本院卷㈤第362頁),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顯示被告唐一貞於法務部調查局所為之陳述係出於法所禁止之不正方法,並參酌相關證據,認被告唐一貞上開供述與事實相符者,有證據能力。再就本案查獲時,自被告唐一貞處扣案之投資人資料及卷附之影本(見A2卷第103至105頁、A5卷第411至413頁),均係被告唐一貞於案發前依照網站後台資料所自行彙整乙節,業經被告唐一貞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38頁、第313頁、本院卷㈣第57頁、第161頁,本院卷㈡第25頁),則上開證據既為被告唐一貞親自製作,就被告唐一貞而言,本質上即屬被告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又被告唐一貞具狀陳稱:上開為警查扣的投資人資料,是因107年9月至10月間,「以太世界」等案之投資人決定成立自救會,眾人決議要把受害投資人的電腦網站證據、投資金額、身分證影本等彙整造冊,一起交給史書瑄尋求法律途徑救濟,因此伊主動將經由伊招攬的會員上述資料彙整成冊,並複印2份造冊資料,其中1份交予史書瑄,另1份則由伊存留備用,之後於107年12月26日調查員前往伊住處搜索時,由伊配合交予調查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5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當時是以太世界倒了之後,有朋友說可以去馬來西亞找陳治伸要投資失利的錢,伊才有一個表格,伊是把會員後台的圖都截圖下來,詳細過程有寫在書狀,組織表是從後台的螢幕擷圖整理的,這個組織表會出來,是因為當時有人說可以幫伊等去跟馬來西亞的以太世界的老闆追錢,伊把自己這邊跟我的一位朋友的合起來,才會有這個組織表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㈠第238頁、本院卷㈣第161頁),足徵被告唐一貞於製作彙整上開投資人資料時,係為使自己及下線投資者得以向該等投資案之負責人求償,以填補渠等之損失,遂按照該等投資案之電腦網站後台紀錄自行彙整而成之投資資料,則其當時既自居為投資被害者所製作之上開資料,尚難認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情事,應具有任意性而得作為證據。其辯護人援引傳聞法則質疑上開資料之證據能力,容有誤會。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六、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洵 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關於被告廖泰宇部分:
㈠被告廖泰宇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於上開投資期間,陸續在臺合作推行「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其復推行「兆金皇朝」案,並以如事實欄一㈠至㈣所述分工模式與招攬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因而募得如附表六至九所示投資人及其他不詳投資者加入上述投資案,其中如附表六至九所示投資人係以如附表六至九所示金額加入各該投資案等情,業據被告廖泰宇坦承在卷(見A3卷第221至243頁、第351至364頁、第375至382頁、B19卷第165至196頁、B1卷第31至35頁、B3卷第97至99頁、B10卷第49至51頁、B11卷第113至134頁、第165至170頁、第255至279頁、本院卷㈠第248至249頁、第305至307頁、第315頁、本院卷㈣第55至56頁、第167頁、本院卷㈤第123至136頁、第364至381頁),核與被告洪雅蕙韋冰梅、葉耀文、唐一貞、陳力心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相符(見A2卷第85至99頁、第151至159頁、第167至186頁、第319至332頁、第343至358頁、第429至439頁、第489至503頁、第537至547頁、A3卷第3至22頁、第203至211頁、第217至219頁、A4卷第657至660頁、本院卷㈠第233至241頁、第303至317頁、本院卷㈣第53至59頁、第89至107頁、第157至167、本院卷㈤第137至149頁),另經證人朱秀詅、呂伶芳、劉武鑫、陳桂瀅、黃宥騵、黃洲位、梁柯達、陳美君、王頌媺、李秋麗、林春英、陳翊銨、李純樺、曾湘云、黃偉翔、杜振亞、陳永玲、林秀嫻、陳妍蓉、曾小容、周昱均史書瑄林茂盛黃登波、楊璧曄、陳奕錡楊美雪周筱燕、龍桂花、余婷玉,以及證人廖茗浤、鄭愛梅、夏春櫻陳梨卿、楊金池、范沛甄、吳國權、詹鳳姣、蔡如育、黃玉美蔡莉葳、李宜謙(下稱證人廖茗浤等12人)、吳秀祝、林呈洋、鄭淑貞江政螢、蔡豐聯、證人即另案被告江昕儀、尤玉琴、李聲明、洪雄勝、蕭箑瑩陳宜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A1卷第111至118頁、第141至148頁、第157至164頁、第169至178頁、A2卷第3至15頁、第57至61頁、第77至81頁、A4卷第171至173頁、第177至179頁、第183至189頁、第207至219頁、第227至234頁、第239至243頁、第253至260頁、第291至296頁、第309至318頁、第339至347頁、第367至372頁、第387至391頁、第401至405頁、第409至412頁、第423至425頁、第431至433頁、第439至442頁、第453至455頁、第459至464頁、第493至500頁、第527至529頁、第535至538頁、第541至546頁、第555至561頁、第585至592頁、第611至614頁、第621至623頁、B1卷第89至94頁、B3卷第47至49頁、第71至72頁、第77至81頁、第87至88頁、B5卷第5至7頁、B6卷第31至33頁、B7卷第2頁及背面、B8卷第29至31頁、第57至58頁、B11卷第23至27頁、第31至34頁、第41至45頁、第61至64頁、第67至71頁、第81至85頁、第89至93頁、第97至101頁、第107至110頁、第213至216頁、第221至222-1頁、B13卷第91至93頁、第117至119頁、第121至123頁、第125至128頁、第143至149頁、第259至262頁、第267至274頁、第289至294頁、B14卷第3至16頁、第43至52頁、第69至77頁、第91至96頁、第103至114頁、第151至158頁、B16卷第5至6頁、第39至44頁、B21卷第37至39頁背面、本院卷㈣第376至394頁、第417至462頁、本院卷㈤第12至41頁、第66至77頁),且有凱莉星球(Kairos Planet)、以太世界(Eth World)投資案、兆金皇朝投資案文宣資料影本、被告廖泰宇之母廖林素英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果、交易明細電子檔、對帳單、大筆資金匯出紀錄綜整、現金存入交易紀錄列表、轉帳存入交易紀錄列表、收受被告陳力心匯入款項綜整表、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銀行交易明細電子檔、吸金集團帳戶綜整表暨清查結果、交易傳票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影本、凱莉星球官網寄發給會員之電子郵件畫面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唐一貞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唐一貞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各1份、證人陳妍蓉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6年1月至107年10月)、被告唐一貞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唐一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唐一貞自行彙整之投資人資料、被告陳力心所申設匯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陳力心之匯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綜整節略、對帳單、被告陳力心所有之筆記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7年11月21日上票字第1070021379號函附證人史書瑄之交易傳票影本、證人曾小容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證人曾小容與郝修平、郝瑾瑩之投資資料1份、登入以太世界會員帳號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被告陳力心與廖泰宇間之黃金外匯保證金帳戶合夥協議書、廖泰宇簽發之本票2紙、還款計劃等資料影本各1份、被告陳力心之子陳○人(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人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手寫發展以太世界組織之投資人資料影本1份、證人周昱均、張聖敏、張義祥廖泰宇間之黃金外匯保證金帳戶委任代客操作合約3份、廖泰宇簽發之本票4紙等資料影本、以太世界會員帳號Diana3343之安置網絡表及配套信息資料截圖1紙、被告洪雅蕙之女余曉青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余曉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洪雅蕙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節略各1份、被告葉耀文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葉耀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6年1月至107年10月)、「以太金互相會」LINE群組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被告韋冰梅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韋冰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韋冰梅申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韋冰梅之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證人林春英與王琇惠、林秀嫻合作投資資料、證人黃偉翔與被告韋冰梅(Betty)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之翻拍照片、證人王頌媺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黃洲位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證人曾湘云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1紙、證人杜振亞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陳永玲記帳資料、證人陳永玲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1份(106年8月至107年2月)、證人陳美君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4紙、證人林秀嫻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豐銀行存摺影本、投資金額表、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受被告洪雅蕙、余曉青匯入款項綜整表1份、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受被告唐一貞匯入款項綜整表1份、被告洪雅蕙電腦內列印「2018.04.27王特助以太世界以太金2.0.ppt」檔案資料、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10月5日電防一字第10870000000號函所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8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000號函及所附存戶唐一貞、韋冰梅等40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光碟1片及列印交易明細資料、被告唐一貞扣案隨身碟列印之「以太世界總投資金.xlsx」整理表(唐一貞的組織)、「以太金後台提現紀錄.xlsx」、「以太提交表.xlsx」檔案資料、證人陳妍蓉109年2月10日庭呈銀行帳戶明細1紙、被告唐一貞所提永豐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影本2紙、各帳戶後台資料截圖7幀、證人余婷玉與廖偉辰STAR老師、龍桂花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翻拍照片、證人詹鳳姣吳秀祝陳梨卿、廖茗浤夏春櫻分別與另案被告尤玉琴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證人李宜謙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1紙、證人廖茗浤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2紙、「以太金國際增值系統」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證人蔡如育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影本1紙、證人夏春櫻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影本1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即時轉帳交易畫面截圖、證人蔡莉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吳國權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2紙、證人楊金池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其與詹壽梅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證人鄭愛梅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證人江昕儀申設台新銀行桃園分行、合作金庫東桃園分行、安泰銀行桃園分行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另案被告尤玉琴之母方月里申設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另案被告江昕儀申設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卓志盛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兆豐銀行106年11月23日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投資名單1份、通訊監察譯文、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受江昕儀等人匯入款項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1份、方月里(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尤永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蕙佑石材公司(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李聲明(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陳怡君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另案被告江昕儀、尤玉琴招攬民眾投資金額綜整表、另案被告江昕儀購買以太幣數量綜整表、MAX買單資料、MAX數位資產交易所之用戶資料等在卷可稽(見A1卷第11至110頁、第151至156頁、第227至343頁、第189至225頁、A2卷第37至54頁、第103至107頁、第109至142頁、第231至303頁、第311至312頁、第315至316頁、第361至367頁、第389至426頁、第449至481頁、第505至533頁、A3卷第23至77頁、第100至169頁、第265至292頁、第299至320頁、A4卷第221至225頁、第235至238頁、第247至251頁、第261至289頁、第297至307頁、第349至359頁、第361至365頁、第373至385頁、第395至399頁、第407頁、第411至417頁、第489頁、第491頁、第503至511頁、第547頁、第549至554頁、第563至584頁、第593至600頁、第603至605頁、第667至673頁、A5卷第65至79頁、第81至109頁、第111至306頁、第371至413頁、第415頁、第417至419頁、第421至432頁、B6卷第47至55頁、B7卷第6至38頁、B8卷第35至51頁、第59頁、B9卷第35至59頁、B11卷第35至40頁、第49至58頁、第71-1至77頁、第195頁、B13卷第17至51頁、第95至116頁、第129至142-1頁、第150-1至167頁、第217至250頁、B14卷第17至33頁、第79至86頁、第115至122頁、第143至145頁、B16卷第7至25頁、B19卷第493至560頁、第639至652頁、第667至679頁,本院卷㈠第379至579頁、本院卷㈡第19至31頁、第289頁、第425至437頁、本院卷㈣第13至21頁、第33頁、第121至147頁、第337至339頁、第401頁),並有凱莉星球文宣資料、以太世界等案文宣資料、以太金拆分盤文宣資料、以太幣投資資料、兆金皇朝投資資料、以太世界等案會員申請書扣案可佐,是被告廖泰宇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憑。被告廖泰宇所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又如附表一所示「凱莉星球」案之年投資報酬率可達98.55% 至638.75%不等;而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以太世界」、「以 太世界拆分盤」、「以太世界2.0拆分盤」等案之投資年報 酬率,最高亦可達415.16%、671.43%、208.57%;另如附表 五所示「兆金皇朝」案,其投資年報酬率則可達560.44%至1 134.07%不等,均明顯較眾所周知之國內金融機構1年期定存 利率約1%至2%間高出數百倍,甚至千倍,超出幅度甚鉅,堪 認前揭各投資案均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優厚紅 利,以此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已臻明確。 ㈢被告廖泰宇就本件違反銀行法犯行,因而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認定: ⒈被告廖泰宇雖一度辯稱其經手之投資款項僅3,000萬至5,000萬云云(見本院卷㈣第55至56頁、第167頁)。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136條之1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修正後第125條第1項係就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加以處罰,其後段以「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修正前規定為「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資為加重處罰條件;至修正後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則為不法利得之沒收範圍。無論修正前、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而符合該法加重處罰重大犯罪規模之立法目的,此與修正後同法第136條之1所規定不法利得沒收範圍不同。申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旨在處罰違法吸金規模較高、危害金融秩序影響較大之情形,因此「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自以行為人對外經辦收受款項、吸收資金或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全部款項金額或財產上利益為其範圍,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關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所得達1億元者加重其刑之規定,揆其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高額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餘地。又舊投資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先領回本金,嗣再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此與舊投資人領回本金後,另有新投資人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之情形無異,是該舊投資之本金及同額之新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犯罪所得,以呈現吸金之真正規模。另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亦應列入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1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共同正犯間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各自實施之行為相互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同負罪責,共同正犯所吸收之資金,自應合併計算,非僅以自己實際經手收取者為限。本件被告廖泰宇既屬上開投資案在臺營運核心高層,不僅自始至終均參與推廣各該投資案,並主導吸金,且為在臺投資者所交付投資款項最終收取、彙整之人,自應就全部吸金事實負全責。 ⒉徵之被告廖泰宇於偵查中供稱:廖林素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中的款項,除了106年3月23日現金存入500,000元、107年5月17日轉帳存入1,000,000元及107年6月1日轉帳存入4,000,000元這3筆是伊的私人借款外,其他都是凱莉星球或以太世界的投資款,106年3月期間,伊還沒有開始接觸凱莉星球及以太世界,自106年5月5日存入的第一筆50,000元開始,從這筆之後的交易,就都是伊在使用,以太世界投資案,包含之後的2.0版,應該一直運作到107年5月底,也就是106年5月5日開始,至107年5月31日止,這段期間帳戶的存入或匯入款都是凱莉星球或是以太世界的投資款,而凱莉星球投資案顯示在帳戶上的金額是7成,以現金方式收受投資款占3成,因此凱莉星球的投資款項大約是3千多萬,另該帳戶自106年7月16日至107年5月31日匯入或存入款項加總金額是206,390,959元,這部份應該也是7成的投資款比較正確,以現金方式收受的投資款項也是占3成,因此以太世界的投資款大約是2億9千餘萬元等語(見A3卷第236至239頁、B11卷第113至134頁);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投資款有的會用匯款匯到我的媽媽的帳戶,有的是收現金,但是收現金的比較少,伊向下線會員收受投資款大部分是匯款,現金的比例很少,如同伊之前筆錄所述,30%是現金,70%是匯款等語(本院卷㈠第305至307頁、本院卷㈣第55-56頁);復具狀陳稱其對於上開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收受之投資款合計228,292,072元,再依「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之投資款,以匯入上開帳戶款項與現金收受款項之比例為「7:3」計算,其所經手收受之投資款合計326,131,531元等節並不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8頁)。是依上開供詞,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上開期間,除前述3筆私人借款外,其餘均係被告廖泰宇因本件「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而收取之資金。另參以卷附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A5卷第111至240頁),前揭帳戶自106年5月5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即前述「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營運期間),存、匯入款項金額扣除被告廖泰宇前揭所稱私人借款後,共計228,292,072元,則按前述投資款匯款、現金之比例為7比3計算,被告廖泰宇就「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實際向各投資案會員收受之投資款共計326,131,531元,自應全數計入被告廖泰宇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內。再者,關於「兆金皇朝」案部分(營運期間為107年6月以後至同年10月間),被告洪雅蕙韋冰梅、葉耀文,以及證人李秋麗、黃偉翔、陳奕錡黃登波、楊璧曄、周筱燕等人各以如附表八編號1-2、2-2、3-2、21-2、23-2、附表九編號1至3、4-2所示金額加入「兆金皇朝」案,總投資額共計940,000元,均以轉帳匯入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或現金交付之方式,將投資款項交予被告廖泰宇等節,業經被告洪雅蕙韋冰梅、葉耀文,以及證人李秋麗、黃偉翔、陳奕錡黃登波、楊璧曄、周筱燕等人供陳在卷(見A3卷第6至21頁、第208頁、A2卷第355至356頁、第436頁、第540頁、A4卷第209至211頁、第253至260頁、B1卷第37至39頁、第41至43頁、第51至53頁、第89至94頁、本院卷㈣第91頁、第162至166頁、本院卷㈡第295至296頁),且有前引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人黃偉翔所提出LINE通訊軟體與韋冰梅(Betty)對話內容之翻拍照片可佐(見A5卷第231至236頁、A4卷第267至289頁);而被告廖泰宇於偵查中亦自承:在107年7月間,陳治伸在以太的網站首頁公告,因缺乏資金,所以相關進度將往後延,到這個時候為止,陳治伸透過伊在臺灣推廣的相關投資案已經幾乎完全停擺;同一時間開始,伊為了彌補自己及下線的損失,找上了當時已經在臺灣推行「兆金幣」的許老闆,當時伊又開始找下線投資兆金幣,先後找了約50人,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在107年6月1日以後存入或匯入的款項,就是其他小的投資案,包括兆金幣等語屬實(見A3卷第222至224頁、第236頁),則被告廖泰宇就「兆金皇朝」案部分,實際向上開會員收取之投資款共計940,000元,此部分自應列入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另被告陳力心、唐一貞、洪雅蕙韋冰梅等人因犯罪取得之水錢、獎金等獲利共計8,690,184元(詳如後述),此部分既屬各該共同正犯分別收受其等下線會員之投資款時,得逕按比例從中抽取之水錢,或於推薦其他投資人加入投資時,得以其等投資帳戶內之點數為下線會員註冊帳戶,並逕自下線會員投資款中直接兌換變現之獎金(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動態獲利,至多得以點數折抵變現50%投資款),本質亦屬被告廖泰宇分別與被告陳力心、唐一貞、洪雅蕙韋冰梅共同向各該投資人吸收之資金,揆諸上開說明,亦應計入被告廖泰宇非法吸收資金之範圍。從而,本件被告廖泰宇吸收投資資金達335,761,71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十所載),亦堪認定。被告廖泰宇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



二、關於被告陳力心部分(即事實欄一㈠部分): ㈠上揭事實欄一㈠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力心坦承在卷(見A2卷第167至186頁、第319至332頁、A4卷第657至660頁、B5卷第5至7頁、B6卷第31至33頁、本院卷㈠第238至239頁、第313至314頁、本院卷㈡第37至39頁、第177至179頁、第281至287頁、本院卷㈣第56頁、第91至94頁、本院卷㈤第366至380頁),核與被告廖泰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相符(見A3卷第221至243頁、第351至364頁、本院卷㈢第145至177頁、本院卷㈠第305至307頁、本院卷㈣第56至57頁、本院卷㈤第123至135頁),復經證人曾小容、周昱均史書瑄林茂盛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見A2卷第77至81頁、A4卷第227至234頁、第291至296頁、第423至425頁、第555至561頁、B5卷第5至7頁、B6卷第31至33頁),且有凱莉星球(Kairos Planet)、以太世界(Eth World)投資案文宣資料影本、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果、交易明細、對帳單、大筆資金匯出紀錄綜整、現金存入交易紀錄列表、轉帳存入交易紀錄列表、收受被告陳力心匯入款項綜整表、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銀行交易明細電子檔、吸金集團帳戶綜整表暨清查結果、被告陳力心之匯豐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綜整節略、對帳單、被告陳力心所有之筆記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7年11月21日上票字第1070021379號函附證人史書瑄之交易傳票影本、證人曾小容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證人曾小容與郝修平、郝瑾瑩之投資資料1份、登入以太世界會員帳號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被告陳力心與廖泰宇間之黃金外匯保證金帳戶合夥協議書、廖泰宇簽發之本票2紙、還款計劃等資料影本各1份、陳○人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手寫發展以太世界組織之投資人資料影本1份、證人周昱均、張聖敏、張義祥廖泰宇間之黃金外匯保證金帳戶委任代客操作合約3份、廖泰宇簽發之本票4紙等資料影本、以太世界會員帳號Diana3343之安置網絡表及配套信息資料截圖1紙在卷可稽(見A1卷第11至110頁、第227至310頁、A2卷第231至303頁、第315至316頁、A3卷第265至292頁、第299至320頁、A4卷第235至238頁、第297至307頁、第563至584頁、第667至673頁、A5卷第65至79頁、第81至109頁第111至240頁、第415頁、第417至419頁、第421至432頁、B6卷第47至55頁、本院卷㈠第379至405頁、本院卷㈣第337至339頁、本院卷㈡第289頁),並有凱莉星球文宣資料、以太金拆分盤文宣資料各1冊扣案可佐,足認被告陳力心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憑。 ㈡又如附表一所示「凱莉星球」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以太 世界」等案均係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已如前述。
 ㈢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是違法吸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即令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應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甚至已經實際支付投資人者,均不得予以扣除。查被告陳力心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投資期間,除自行以如附表七編號1-1、1-2所示金額參與投資「凱利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外,先後向如附表七編號2-1至23所示投資人收取如附表七編號2-1至23所示資金,是其吸收之資金(含自行投資金額)共計17,753,000元,堪予認定。  三、關於被告唐一貞部分(即事實欄一㈡部分): 訊據被告唐一貞固坦認曾先後加入「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並向親友說明、推薦各該投資案,亦曾為部分投資人代為操作電腦以進行點數變現之交易,復以自己之銀行帳戶代收下線會員投資款,再轉匯至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介紹別人去投資說明會,要不要投資則是他們自己決定,伊只是跟朋友分享看看是不是靠這個機會賺錢,只是想幫自己跟好友多增加收入,伊沒有參與廖泰宇的計畫,也不是廖泰宇的領導,伊不認識其他領導,伊否認犯罪云云。而其辯護人亦辯護稱:唐一貞僅係單純投資者,因該投資案均在深夜、凌晨時間進行交易,許多有在工作的親友無法操作,甚至不熟悉電腦操作,基於信任才將款項交給唐一貞,並與唐一貞討論後,以其最佳利益決定要如何開設帳戶,並委由唐一貞代為處理操作,在「凱莉星球」案倒閉後,唐一貞覺得對不起親友,更向友人借貸1,800,000元,補償親友投資「凱莉星球」案的損失,在「以太世界」等案中,唐一貞則是將自己依投資方案獲得的獎金再加碼投資,多開幾個帳戶,如此方能將自己與親友投資的本金加速取回,107年9、10月間,多數投資人決定成立自救會,為循法律途徑求償,唐一貞更主動將經由其招攬會員的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交予史書瑄,唐一貞是站在投資者立場,而與「凱莉星球」、「以太世界」等公司站在對立的立場,並無違反銀行法之意圖,其也沒有意識到這是違法的云云。經查: ㈠被告唐一貞透過友人而認識被告廖泰宇,復因被告廖泰宇之介紹招攬,先以如附表六編號1-1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凱莉星球」案,並陸續向證人林秀嫻、陳妍蓉陳永玲及其他親友介紹、說明上開投資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且提出文宣資料供其等觀覽,再邀請證人陳妍蓉陳永玲及其他親友前往參加被告廖泰宇所召開之說明會,嗣如附表六編號2-1、3-1、5-1、22所示投資人則於如附表六編號2-1、3-1、5-1、22所示招攬時間,以如附表六編號2-1、3-1、5-1、22所示金額加入上開「凱莉星球」案,成為被告唐一貞的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而被告唐一貞則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作下線會員匯入投資款項之用,再將投資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被告廖泰宇,且於投資期間,被告唐一貞亦會協助下線會員,代為操作電腦進行點數變現之交易;其後因「凱莉星球」案發生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被告唐一貞再經被告廖泰宇之介紹招攬,以如附表六編號1-2所示金額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之投資,並陸續向證人林秀嫻、陳妍蓉陳永玲及其他親友介紹、說明「以太世界」等投資案之原理及獎金制度,且提出文宣資料供其等觀覽,並邀請證人陳妍蓉陳永玲及其他親友前往參加被告廖泰宇所召開之說明會,嗣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21、23至27所示投資人則於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21、23至27所示招攬時間,以如附表六編號2-2、3-2、4、5-2、6至21、23至27所示金額加入上開「以太世界」等案,成為被告唐一貞的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而被告唐一貞亦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作為下線會員匯入投資款項之用,再將投資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被告廖泰宇,且於上開投資期間,被告唐一貞亦會協助下線會員,代為操作電腦進行點數變現之交易等情,業據被告唐一貞供承在卷(見A2卷第85至99頁、第151至159頁,本院卷㈠第237至239頁、第312至313頁、本院卷㈣第55至59頁、第91至94頁、第161至167頁、本院卷㈤第365至367頁),核與被告廖泰宇迭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其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A3卷第221至243頁、第351至364頁、B19卷第165至196頁、B11卷第113至134頁、本院卷㈠第305至307頁、本院卷㈣第167頁、本院卷㈤第123至136頁),另經證人陳永玲陳妍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明確(A2卷第3至15頁、第57至61頁、A4卷第459至464頁、第527至529頁,本院卷㈣第376至390頁);又證人林秀嫻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證稱:106年7月間,唐一貞打電話向伊推薦「凱莉星球」案,伊就於106年7月26日存款35,000元至唐一貞設在永豐銀行的帳戶要投資,後來於同年8月間,唐一貞又向伊推薦「以太世界」案,伊又再繼續投資「以太世界」500,000元,並用存款、轉帳的方式匯至唐一貞永豐銀行的帳戶或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的帳戶等語(見A4卷第541至54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投資凱莉星球,是拜託唐一貞幫伊投資,伊在106年7月26日匯款35,000元,是唐一貞跟伊提到該投資案,伊從來沒有接觸過,唐一貞就說凱莉星球會撥利息給伊,唐一貞的凱莉星球部分,投資款是交3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㈤第71至77頁),且有凱莉星球(Kairos Planet)、以太世界(Eth World)投資案文宣資料影本、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果、交易明細、對帳單、大筆資金匯出紀錄綜整、現金存入交易紀錄列表、轉帳存入交易紀錄列表、交易傳票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影本、收受被告唐一貞匯入款項綜整表、被告唐一貞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各1份、被告唐一貞自行彙整之投資人資料、證人陳妍蓉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6年1月至107年10月)、證人林秀嫻自行整理之投資金額表、存摺影本、被告唐一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LINE通訊軟體「凱莉平轉以太金平台」群組對話截圖、證人陳永玲提出之以太世界、凱莉星球投資說明資料、記帳資料、證人陳永玲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1份(106年8月至107年2月)、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10月5日電防一字第10870000000號函附存戶唐一貞、韋冰梅等40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光碟1片、證人陳妍蓉109年2月10日庭呈銀行帳戶明細1紙、被告唐一貞扣案隨身碟列印之「以太世界總投資金.xlsx」整理表(唐一貞的組織)、「以太金後台提現紀錄.xlsx」、「以太提交表.xlsx」檔案資料、各帳戶後台資料截圖7幀、被告唐一貞所提永豐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憑證影本2紙、各帳戶後台資料截圖7幀等在卷可稽(見A1卷第11至110頁、第227至246頁、第311至343頁、A2卷第37至54頁、第103至105頁、第107頁、第109至142頁、第311至312頁、A3卷第265至292頁、第299至320頁、A4卷第297至307頁、第465至491頁、第549至554頁、A5卷第65至79頁、第81至109頁、第111至240頁、第371至413頁,本院卷㈠第379至405頁、本院卷㈡第29至31頁、本院卷㈣第13至21頁、第121至147頁、第337至339頁、第401頁、第421至437頁),首堪認定。又如附表一所示「凱莉星球」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以太世界」等案均係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已如前述。 ㈡證人林秀嫻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原本有投資思鎧的案子,是林春英說有人找他說可以平移過去,因為伊先生在思鎧有投資,所以伊等就平移過去,林春英帶伊去洪雅蕙那邊,洪雅蕙有跟伊講內容,林春英也有跟伊講內容,是伊先接觸林春英,伊投資了「以太世界」以後,唐一貞剛好也跟伊講以太世界,伊就告訴唐一貞,伊前面有思鎧平移的這件事情,伊就請唐一貞再幫伊投資一點,伊在唐一貞那邊陸續投資500,000元,伊的上線有2條,林春英是思鎧平移,唐一貞是伊拜託他幫忙投資的,兩個都是伊的上線,唐一貞那邊投資款第一筆是106年8月28日,最後一筆是107年2月9日,伊是先參加林春英那條線,唐一貞沒有甚麼跟伊介紹以太世界,因為伊前面已經在林春英那邊,大概就知道是以太世界,唐一貞跟伊說的時候,伊就說好,就沒有再問了,伊的印象是林春英先跟伊講,伊才知道以太世界,林春英跟伊講平移這件事情,講很久,他說他平移成功以後,伊才會去參加平移,因為伊頭腦裡面已經有平移以太世界的事情,所以唐一貞跟伊講,伊就接受這件事情,依照資料,伊第一次平移的時間是106年10月29日,但是在更早之前就知道了云云(本院卷㈤第66至77頁、第81頁)。然其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6年8月間唐一貞向伊推薦「以太世界」案,表示「以太世界」的投資報酬更好,因為伊在凱莉案有賺到錢,所以伊又再繼續投資「以太世界」500,000元,「以太世界」標的是投資虛擬貨幣「以太幣」的挖礦獲利,唐一貞有口頭向伊說明,並舉比特幣為例,說服伊「以太幣」會有很大的上漲空間,唐一貞有向伊說明利息計算方式,因為伊投資後,陸續有收到利息,跟唐一貞交情也不錯,所以伊才會持續匯款投資等語明確(A4卷第541至546頁)。再就卷附被告唐一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證人林秀嫻自行整理之投資金額表及存摺影本以觀,證人林秀嫻於106年8月28日,即已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匯款37,500元至被告唐一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並於同日以現金交付17,500元予被告唐一貞,作為其經由被告唐一貞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之投資款。是依上開事證,證人林秀嫻應於106年8月28日前某日,即已經由被告唐一貞之推介說明而獲悉「以太世界」等案。再者,依證人林春英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在3年前有投資「思鎧」案,總共投資了420,000元,後來「思鎧」案倒閉,後來有一個也是投資「思鎧」的朋友告訴伊,廖泰宇洪雅蕙有在某個飯店的咖啡廳談要讓「思鎧」案的投資人,可以移到以太世界,所以伊就自己到咖啡廳,廖泰宇就跟伊介紹平移的方式,平轉可以在以太世界多增加1個帳戶,可以得到1個平轉的帳戶及1個新的帳戶,等於有2個帳戶,再投資175,000元去激活平轉的帳戶,因此伊就決定要投資5個帳戶,總共875,000元,伊的投資款有用現金交付洪雅蕙,伊也於106年11月30日、同年12月4日以現金存款352,000元、360,000元的方式,將投資款存到洪雅蕙的帳戶,伊找過2位「思鎧」案的投資人林秀嫻及王琇惠平移到以太世界等語(見A4卷第213至219頁);復於偵訊時證稱:伊是於106年9月加入以太世界投資案,當時是洪雅蕙用1,000美金3個幫伊加入,後來106年11月,洪雅蕙跟伊談到之前另個「思鎧」案投資失利,會員可以平移到以太世界,伊就把思鎧平移到以太世界,伊介紹思鎧的兩位朋友林秀嫻、王琇惠平移到以太世界等語屬實(見A4卷第453至455頁),並有前揭卷附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足佐;復參以被告洪雅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其係於106年8月底、9月初始加入投資「以太世界」等投資案等語(見A3卷第5至6頁、第204頁,本院卷㈣第56至57頁)。則依上開事證,證人林春英應係於106年9月之後至同年11月間某日,始得知平轉之情,進而以875,000元之代價平轉加入「以太世界」等案;於此同時,證人林秀嫻方經由證人林春英之告知,而獲悉上開平轉之情事。稽上各端,足徵證人林秀嫻應當是先自被告唐一貞處得知「以太世界」等案之內容、條件、獲利及出入金方式,並經由被告唐一貞加入上開「以太世界」等案後,再由證人林春英處獲知得以「思鎧」案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投資案之情,方於106年10月29日支付首筆平轉所需款項。從而,證人林秀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先接觸林春英,並平轉投資「以太世界」等案後,被告唐一貞才跟伊提到「以太世界」等案,被告唐一貞就「以太世界」沒有講什麼,因為伊前面已經在林春英那邊,大概知道是以太世界云云,不惟與其於偵查中所為證詞已有未合,且與證人林春英、被告洪雅蕙前揭陳詞及卷附各帳戶之交易明細、證人林秀嫻自行整理之投資金額表及存摺影本所呈現之事實不符,應係記憶失真、混淆所致,此部分證詞殊難採憑。 ㈢就被告唐一貞參與「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投資案之吸金行為認定: ⒈徵之證人陳永玲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伊並不認識廖泰宇, 伊只認識唐一貞,106年間唐一貞向伊介紹「凱莉星球」案 ,經由唐一貞向伊說明這個投資方案的投資方式及獲利,再 加上唐一貞也曾經邀伊去天成飯店,參加投資說明會,當場 除了有講師在台上說明,投資人上台做經驗分享,甚至還有 投資人在現場就付款投資,讓伊覺得這個投資方案是可以獲 利的,因此伊就加入投資,並陸續以現金、匯款的方式將投 資款交予唐一貞,因為唐一貞提供給伊「凱莉星球」及後續 的「以太世界」案,都讓伊覺得投資案似乎可以獲得遠高於 銀行的利息,但伊對於如何透過電腦系統開立帳戶等操作方 式都很陌生,所以伊才會將投資款交給唐一貞,請她協助伊 完成投資,唐一貞一開始向伊介紹的是「凱莉星球」投資案 ,伊一開始拿到的資料也是「凱莉星球」案,後來唐一貞又 向伊介紹「以太世界」案,並且拿說明資料給伊,伊所拿到 的投資資料,都是一些投資獲利的計算方式,至於如何登入 系統操作使用,伊都是請唐一貞替伊完成投資及操作系統, 伊不清楚獲利的計算方式,從伊將投資款陸續交給唐一貞後 ,伊有將自己的帳戶告訴唐一貞,讓她協助伊將獲利匯入到 帳戶,她會通知伊有款項要給伊,伊就會去看帳戶有無款項 入帳,伊也有將「凱莉星球」及「以太世界」投資案告訴伊 妹妹,伊妹妹後來也是直接與唐一貞聯絡,因此有將投資款 匯給唐一貞,不管交付投資款或收取獲利,都是由唐一貞聯 繫伊等語(見A4卷第459至464頁);復於偵訊時證稱:唐一 貞有先拿凱莉星球的說明,看伊有沒有興趣,伊在106年先 投資凱莉星球,當時以太幣也開始熱門,唐一貞就說有另一 個以太世界投資案,伊認為2個投資案都有增值的空間,伊 覺得投資獲利很高,唐一貞有跟伊等說這投資案在大陸也有 等語(見A4卷第527至529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 投資凱莉星球跟以太世界,當時是唐一貞拿資料給伊看,伊



覺得前景、獲利都不錯,卷附凱莉星球、以太世界等案的文 宣資料就是唐一貞給伊看的資料,唐一貞也有帶伊去天成飯 店,台上的人有說他們會在哪裡上市,還有投影片,伊沒有 操作過電腦去查閱點數,唐一貞有要教伊如何操作,但是伊 真的聽不懂,因此伊拜託唐一貞如果要賣的時候,順便幫伊 賣,伊的點數有換過現金,是唐一貞匯給伊的,而伊的投資 款有匯款也有現金,現金是交給唐一貞,匯款也是匯到唐一 貞的帳戶,是唐一貞給伊帳號的,唐一貞要匯款給伊時,會 告訴伊說這是伊的獲利,是他幫伊賣點數,伊的獲利全部是 唐一貞的私人帳戶匯款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86至390頁) 。
⒉證人陳妍蓉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106年間,唐一貞來找伊, 並向伊介紹該投資案,叫伊去聽該投資案的說明會,印象中 該投資案是跟電腦設備數據機有關的投資,伊有看過廖泰宇 ,第一次看到是第一次參加「凱莉星球」投資說明會的時候 ,廖泰宇在「凱莉星球」投資說明會時是主講人,有上臺說 明該投資案的內容及獲利方案介紹,伊的上線是唐一貞,伊 有事情或問題都是問唐一貞,之後伊參加「以太幣挖礦」的 投資說明會,有1個馬來西亞籍的年輕男子,自稱是老闆, 後來聽唐一貞說,該男子拿錢填補「凱莉星球」案的損失, 接收「凱莉星球」案,並新創「以太幣挖礦」的投資案,在 臺北101附近跟臺電租1層樓,置放礦機挖以太幣,吸引「凱 莉星球」投資客投資「以太幣挖礦」案,日後投資獲利之以 太幣可以換成等值的新臺幣領出,也可用以太幣至其在大陸 九華山準備興建的渡假村消費,唐一貞是在106年間來找伊 ,跟我說「凱莉星球」案可以投資,邀伊到天成飯店舉辦的 說明會聽聽看,她向伊表示「凱莉星球」的公司是新成立的 ,在歐洲、阿拉伯、馬來西亞及香港等地都有穩定的獲利, 伊就想說試試看,所以在參加說明會後,伊就成為唐一貞的 下線,匯了50幾萬元給唐一貞,後續的投資部分就都給唐一 貞去處理,伊印象中,獲利的時候,是唐一貞會打給伊、提 醒伊去刷存簿看看有沒有獲利款項入帳,「凱莉星球」的獲 利應該都是唐一貞匯給伊的,伊等應該是有點類似合資方式 ,由唐一貞來對該投資案,所以獲利應該是公司那邊給唐一 貞,唐一貞取得獲利後,再以比例匯款給伊,伊當時剛好手 上有1筆閒錢,而唐一貞也跟伊說,「凱莉星球」案的獲利 很不錯,比錢放銀行定存利率高很多,她也跟伊說過該投資 8、9個月就可以回本,所以伊就決定投資了,伊知道凱莉星 球投資案APP系統,但沒用過這個APP系統,後續投資「凱莉 星球」細節,伊是交給唐一貞處理,唐一貞是106年7月初來



找伊參加投資案的,所以伊就在7月7日匯了525,000元投資 凱莉星球投資案的投資款項、7月10日現金存款150,000元至 唐一貞銀行帳戶,因為唐一貞還有欠伊25,000元,伊再匯52 5,000元,將投資款項湊成550,000元,而當時唐一貞為了凱 莉星球投資案,有用LINE通訊軟體創立了1個群組,當時成 員都是凱莉星球投資案的投資人,投資人有問題的話,都會 透過這個群組問她,「凱莉星球」案結束後,唐一貞向伊表 示,有個馬來西亞籍的老闆接收了凱莉星球投資案的公司, 並邀請伊等這些「凱莉星球」投資者繼續投資以太世界投資 案,當時因為比特幣價格很高,以太幣也會成為金融市場的 趨勢,所以伊就繼續投資,伊投資以太世界的款項也是以銀 行匯款方式,匯給上線唐一貞,後面唐一貞跟伊說可以加碼 ,所以伊陸續又匯款,關於後續操作「以太世界」投資獲利 系統的部分,伊都是交由唐一貞處理,伊繳納投資款,唐一 貞就給了伊1組幣託APP,登錄之後可以看到以太幣數量,只 有唐一貞第一次登錄伊有看到,後來伊沒再登錄過,伊去參 加「以太世界」說明會上,當時的主講人也是廖泰宇,他向 參加的百餘名投資人說,以太幣會是以後金融市場的趨勢, 可以保本穩定獲利,不會倒,加上又有一名馬來西亞籍的老 闆支持,以太世界可以投資,以太世界獲利的部分,唐一貞 會打電話給伊,說獲利已經進伊的帳戶,是唐一貞取得公司 給她的獲利後,她會按伊跟她的合資比例,再拆帳分配款項 匯款給伊,匯好之後,她就打電話通知伊獲利已進伊的帳戶 ,伊再去刷存簿確認,後來的獲利則是用以太幣支付,因唐 一貞跟伊說,公司要做信託,所以不能發新臺幣,只能以人 民幣或以太幣支付,伊為繼續投資,所以就請唐一貞將獲利 用以太幣支付給伊,她就會存進伊的幣託帳戶,伊的以太幣 帳戶是唐一貞拿伊手機在伊旁邊幫伊開立的,主要是用來存 「以太世界」獲利的以太幣等語(見A2卷第3至15頁);復 於偵訊時證稱:唐一貞在106年6、7月跟伊談到有一項凱莉 星球的投資案,當時唐一貞是說凱莉星球是一個投資數據機 的投資案,詳細內容伊沒有細問,獲利模式是告知伊一個金 三角的投資方式,也就是上面投資一個單位,下面投資兩個 單位,這樣獲利會最高,一個單位是350,000元,伊當時是 投資三個單位,但是優待付了兩個單位的錢,兩個單位是70 0,000元,優待價格我記得我只記得550,000元,伊在106年7 月7日匯款525,000元到唐一貞永豐銀行的帳戶,唐一貞也有 帶我去臺北火車站附近的天成飯店參加說明會,說明會當天 來了一百人左右,唐一貞也有到場,介紹的人是自稱廖老師 的廖泰宇,他有介紹凱莉星球的投資,但伊聽不太懂,伊等



的重點都是放在如何獲利,廖泰宇在說明會上有說這個投資 不會賠本,而且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回收本金並取得高獲利, 並且說大概8、9個月本金就可以拿回來,其他的兩三個月所 得就是伊等的獲利,這些內容唐一貞也跟伊講過,都是一樣 的內容,伊投資的模式都是投資金額由伊匯給唐一貞永豐銀 行帳戶,獲利則是公司會給唐一貞,唐一貞再從他的帳戶內 匯到伊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唐一貞是伊的上線;投資以太 世界的部分,也是唐一貞告訴伊的,唐一貞跟伊說凱莉星球 有牽扯到做以太幣的事情,但凱莉星球的公司倒了,所以現 在凱莉星球公司的人又成立新的投資案,唐一貞是說伊等投 入資金後會去買挖礦機挖礦,也就是挖以太幣,取得獲利之 後會分給伊等,伊在106年8月30日有匯1,025,000元到唐一 貞永豐銀行的帳戶,加上唐一貞欠伊的25,000元,所以伊總 共投入的金額是1,050,000元,唐一貞跟伊說這個是保本, 後來,伊記得伊還有加碼一筆投資以太世界,但金額不太記 得,獲利部分前面都是給付新臺幣,後面支付都是以太幣, 伊在106年8月30日匯錢之前,有參加以太世界投資案的公開 說明會,參加的人數也差不多為一百多人,唐一貞這天有找 其他他的下線來,現場廖泰宇也有在台上介紹投資獲利的方 式,當天有一個自稱陳治伸馬來西亞拿督的男子,說自己是 這個投資案的老闆,也說他會拿投資獲利在大陸九華山成立 度假村,之後伊等可以拿投資獲利的以太幣到該處消費,另 外他在臺灣租一層樓作為挖礦使用,獲利的方式就和唐一貞 所述差不多,也就是一年之後除了保本之外,還可以獲利二 、三十萬元,伊投資之後,唐一貞都會聯絡伊說利息有匯到 伊的帳戶內等語(見A2卷第57至61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當時伊有一些閒錢,想做一些投資,這事很早以前就有 跟唐一貞講過,有一天唐一貞跟伊說有這麼一個機會,看伊 想不想投資,他要帶伊去聽說明會,去聽說明會之前,唐一 貞有簡略講一下投資方案的內容,就是說有這個投資,看伊 有沒有興趣,伊在說明會之後就決定投資,在凱莉星球跟以 太世界說明會裡,伊有看過廖泰宇,這2個方案的獲利唐一 貞、廖泰宇都有說明,唐一貞會幫伊查閱點數,伊有疑問的 時候就問唐一貞,唐一貞會幫伊操作,當時伊有跟唐一貞說 伊看不懂、也不會,唐一貞願意幫伊操作,伊才有投資的想 法,如果是伊自己要操作,伊覺得很麻煩,伊就不要投資, 因為伊連電腦操作都搞不清楚,覺得那是很麻煩的事情,伊 的點數還有期間獲利等,都是唐一貞跟伊用電話聯繫告知的 ,伊在凱莉星球部份大概投資約750,000元,凱莉星球的投 資款,伊都是匯款到唐一貞的永豐銀行帳戶,106年7月7日5



25,000元、7月10日150,000元這兩筆匯款都是伊匯款到唐一 貞帳戶的凱莉星球投資款,餘款則是之前伊有跟唐一貞買一 些東西,還有一些錢放在他身上,以太世界部份,伊透過唐 一貞投資的金額則是約1,050,000元,因為那時候伊等有很 多人是想要集資買,獲利會比較有效,有很多朋友是比較小 額的,唐一貞有說明原因,小額的利潤一定沒有那麼高,但 是很多朋友不想投資那麼多,可能只想要投資3、5萬,大家 就統一匯款到唐一貞的帳戶,伊的錢都是交給唐一貞,這2 個投資案伊都是與唐一貞合資,點數換成現金的部分都是唐 一貞換完之後,把錢匯到伊的戶頭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76至 386頁)。
 ⒊審酌上開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歷次說法相一致,各該證人之間證述情節經核大致相符,且其等並無恩怨仇隙,要無誣陷被告唐一貞之動機,則上開證人之證詞尚無重大瑕疵可指。 ⒋被告廖泰宇於偵查中供稱:伊加入凱莉星球前,有先找幾個下線確認他們的投資意願,這些下線中,後來成為主要領導的有陳力心,而唐一貞也算地區的領導,主要招攬下線會員所在區域是板橋地區,凱莉星球及以太世界的會員可能會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支付投資款,原則上都是透過各地區的領導將投資款轉交給伊,如果以匯款方式交付,都是匯至廖林素英設於國泰世華銀行板東分行的帳戶,伊在凱莉星球的官方網站可以點選註冊的欄位,而各區領導也可以自行註冊,  洪雅蕙、唐一貞會依照開戶的制式表格去填寫投資人資料, 並將這些資料傳給伊,伊再傳給王景毅,讓王景毅去進行系 統平臺開戶作業等語(見A3卷第227頁、B11卷第115至119頁 );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開戶的話,一般來講是由伊 的助理王景毅幫忙行政的作業,唐一貞、洪雅蕙他們匯款之 後會傳LINE跟伊說是誰投資、參加哪些方案、買了多少單位 ,有時候會傳表格給伊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5至307頁); 又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唐一貞就凱莉星球、以太 世界等投資案,會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交付投資款,比例大 約各一半,唐一貞的投資款需要交多少錢,都會用LINE跟伊 聯繫,算好數額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23至136頁)。 ⒌復參以被告唐一貞於偵查中亦自承:106年7、8月間我的學生林芳源跟我說有一個投資管道叫凱莉星球,之後伊就先與廖泰宇約在天成飯店見面,廖泰宇便介紹凱莉星球的投資案給伊,投資是以美金計價,有不同的配套,包括100、300、500、1,000、5,000、10,000美金,不同的配套方案,獎金比例及投資報酬率也都不同,金額越高,獎金比例及投資報酬率也就越高,伊記得100美金的收益是200美金,10,000美金的收益就變成50,000美金,每天返利是千分之5,金額越大越早回本,除了返還利得外,還有所謂的組織獎金及推薦獎金,推薦獎金的部分是採推薦投資的金額,從最早的可以領取推薦金額的50%當作獎金,到後面大概是8%至10%當作獎金,也就是下面有新的投資人註冊並且入金,投資金額為10,000美金時,上線就可拿到投資金額10%的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走的則是雙軌制,一定要兩邊都有投資人,組織獎金是投資金額較小邊業績的10%;另外還有見點獎金,組織裡頭在15代內只要有新推薦的人,不一定是自己介紹的,都有投資金額3%的見點獎金,總結來說,就是除了投資金額的每天可領千分之5,另外伊有拉人進來就有所謂的推薦、組織、見點獎金可以領取,伊覺得這個投資案不錯,伊後來加入投資,伊第一筆投資是匯了820,000元請林芳源幫忙交給廖泰宇以外,伊也有介紹伊的親友去聽廖泰宇舉辦的投資說明會,伊有介紹10幾個人投資凱莉星球,包括伊媽媽唐陳江惠、伊妹妹唐一寧、陳永玲廖婉秀陳嬪嬪、羅新雅、簡志穎陳妍蓉陳世東許振豪,有些是以合資10,000美金的方式,以伊的名義投資,這些投資人全部都是伊在傳直銷業的同事,陳妍蓉陳永玲簡志穎陳嬪嬪等人應該是伊在上述第一筆匯款前,伊就有跟他們提到該投資案,伊就是帶他們去參加廖泰宇舉辦的說明會,說明會講的內容和伊上開講的投資標的、獲利模式都一樣,他們聽了之後就決定要投資,伊大致上使用的方式,是伊會湊幾個找來的投資人匯整成10,000美金,因為10,000美金的投資配套報酬率是最高的,這些投資方案本金的部分都不會有虧損。利率的部分,如果每天是千分之5,月利率就是15%,又要加上配套措施的乘數,因為100就變2倍,10,000就變成50,000,也就是5倍,算起來這些利率都非常高,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吸引投資者,這些投資人都是將投資款項匯款或以現金方式給伊,如果是匯款的話,伊會請他們匯到伊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這些投資人交付的投資款項,名義上廖泰宇會讓伊先扣除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及見點獎金,其他投資款再匯給廖泰宇指定的帳戶,比如說前面的40,000美金,伊可以拿到15%到18%的獎金,推薦獎金是伊向伊找的投資者收取資金之後,再上繳給廖泰宇時就先行扣除;組織及見點獎金,他們則是以給點數的方式,若有新的投資者進來,這些點數就會變現,但因為那時候發現凱莉星球的出金變慢了,為了讓出金的數量變多,伊當時就將伊所應得的獎金,另外用伊的名義再去投資凱莉星球,好讓伊這邊出金的帳戶增加,以得到更多的出金總額,後來凱莉星球的出金就變得不正常,廖泰宇當時就說陳治伸承諾臺灣部分的出金要由他來承擔,主要原因就是陳治伸另外有投資方案,也就是以太世界,大致上是說陳治伸成立的公司要做3項投資,只要投資人有投資10,000美金,公司就會買1台挖礦機,而以太世界的獲利模式和凱莉星球則幾乎是一模一樣,在營運的第1個月,除了跟凱莉星球一樣的每天返還千分之5,1個月出金1次外,還會有分公司的股權,10,000美金分2,000股或2,500股,每1股每天會有1個股價,有新的投資者進來,股價就會上漲,1個月結算1次,就稱為拆分盤,到時候由伊的股數乘上當時的股價就是資產金額,但是到第2個月開始,就不再有返利的機制,而是單純的分配股權,在107年1月底2月初農曆年前,以太世界多推出了30,000美金的投資方案,在2年內可以得到16倍的收益,也就是有480,000美金的總收益,以太世界也是每月出金1次,如果拿新的投資款項投資以太世界,隔月就可以出金,扣案的投資人資料這份名單有傅良志、陳琼珍、張仲篪陳妍蓉陳嬪嬪陳永玲高銘呈廖麗紅、鄭永端、林秀嫻、陳有原、陳志乾、簡志穎陳旭暉,另外還有約30人是和伊合資,並用伊的名義投資,陳旭暉是伊的表弟,其他人則全部都是伊傳銷業的同事,總投資金額是604,100美元,不包含凱莉星球平轉金額,每個人個別的投資金額則如表上所記載,這些人會想投資凱莉星球及以太世界,一方面是因為投資收益高,在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大部分的同事都是基於相信伊,才會投資凱莉星球及以太世界,投資以太世界的人,投資款項也都是先匯到伊在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的帳戶,扣掉獎金後,伊再轉匯到廖林素英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通常這些獎金累積到10,000美金,伊就會再以伊的名義去投資以太世界的方案,伊也有使用永豐銀行帳戶收受投資人投資凱莉星球及以太世界的投資款,而在伊的銀行交易明細中,註記「凱莉」代表這個受款人是凱莉星球的投資人,伊代替凱莉星球公司將他的收益匯給他,註記「以太」代表這個受款人是以太世界的投資人,並將投資人賣掉以太世界股權的收益匯給他,註記「SP」則是以太世界早期有返利制度時,以太世界投資人的返利收益,註記「RP」是以太世界的入金代號,這些款項都是轉匯到廖林素英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目的是要開立註冊新的以太世界帳戶,註記「私」就是獨資,註記「眾」就是合資,這些交易就是伊將他們獨資及合資帳戶的出金一起匯給他們,以太世界的部分,伊有找新投入者去廖泰宇的說明會,或者是由伊轉告他們這樣的訊息,他們就再行投入資金。這些新的投資人投入,伊一樣也有領取上開三種獎金,但伊的獲利為了加快下線出金的速度,伊又再投入以太世界成為新的投資,出金的款項是公司匯到伊帳戶,伊會依比例平均分配給伊自己及跟合資的投資人,出金機制的話,凱莉星球是每日千分之5,以太世界是拆分盤,出金方式完全看後台機制,另外也看投資人有無意願出售手中持股等語(見A2卷第85至99頁、第151至159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有幫忙轉交帳號密碼,是廖泰宇傳給伊,伊就轉給其他人,伊下面的投資人或者是他們的下線,會把資料傳給伊,伊再轉傳給廖泰宇,伊剛開始就是對投資人稍微說明一下,就請他們去聽說明會,伊有代收投資款,下線的投資款大部分都是直接匯給伊,很少是交現金給伊,伊是用國泰世華或是永豐銀行的帳戶收投資款,直接轉匯給廖泰宇,而公司要變現的機制是在半夜操作,伊的投資人是上班族,所以有的時候伊會幫忙操作電腦,幫他們變現,伊有用點數換現金,伊幫下線開戶,他們現金就給伊,大約換了1,000,000元等語明確(本院卷㈠第312至313頁、本院卷㈣第91至94頁、第161至167頁),核與證人陳妍蓉陳永玲前揭證詞大致相符,亦與證人林秀嫻於偵查中之證述,以及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經由被告唐一貞加入投資「凱莉星球」案之經過情節相合,並有前引證人陳永玲提出之以太世界、凱莉星球投資說明資料、記帳資料、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果、交易明細、收受被告唐一貞匯入款項綜整表、被告唐一貞之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各1份、被告唐一貞自行彙整之投資人資料、證人陳妍蓉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106年1月至107年10月)、被告唐一貞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證人陳永玲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1份(106年8月至107年2月)、證人陳妍蓉109年2月10日庭呈銀行帳戶明細1紙、被告唐一貞扣案隨身碟列印之「以太世界總投資金.xlsx」整理表(唐一貞的組織)、「以太金後台提現紀錄.xlsx」、「以太提交表.xlsx」檔案資料存卷可佐(見A1卷第227至246頁、A2卷第37至54頁、第109至142頁、第311至312頁、A3卷第265至292頁、第299至320頁、A4卷第465至489頁、第491頁、第549至552頁、A5卷第371至383頁、本院卷㈣第121至147頁、第401頁)。 ⒍綜合上開證據,足徵被告唐一貞雖原為投資者,非擘劃本件以「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吸金手法之首謀,然其係於被告廖泰宇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在臺推行上開「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初期,即經被告廖泰宇的直接推介、招攬而加入該等投資案,且依各該投資案組織發展情形觀之,被告唐一貞係「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發展組織之上層,而其不僅對於上開「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投資案之各別方案內容、出入金方式、報酬率、利潤計算方式諸節,知之甚詳,且依照其下線會員或與之合資的投資者均多仰賴被告唐一貞為其等選擇、規劃投資方案,並代為將獲利點數兌換現金乙情觀之,亦徵被告唐一貞確實熟知上開投資案之獲利、獎金制度及交易操作模式,因而知悉該等投資案係以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內容,猶仍積極向證人陳永玲、林秀嫻、陳妍蓉及其他投資人宣傳、推介、解說各該投資案之制度內容、靜態與動態獲利計算,並向投資人提供各投資案之文宣供其等觀覽,復以邀約前往聽取由被告廖泰宇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舉辦之各該投資案說明會方式,招攬他人參與投資上開「凱莉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投資人則因而決定加入各該投資案。再者,本件經由被告唐一貞而參與投資之人,除有個人獨資加入方案成為會員外,亦有與親友、同事以集資方式提高投資金額而參與投資,無論何者,均得以參與加入上開投資案,顯見被告唐一貞招攬投資之對象及投資金額上限並無何等之限制,且經其介紹招募而交付資金之人多達20餘人,被告唐一貞顯有對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情形。另被告唐一貞以上述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後,並負責收受、轉交會員之投資款項、為下線會員註冊帳號,以及分配、發放、轉匯部分投資人之獲利,甚且逕由各該投資人之投資款中,以其所獲得之點數換取獎金達1,000,000元,被告唐一貞確已參與吸收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投資人資金之分工,而與廖泰宇、「陳治伸」、「李顧問」等人就「凱莉星球」投資案、「以太世界」等案之吸收資金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則被告唐一貞及其辯護人辯稱:唐一貞只是單純投資人,僅僅是為了與朋友分享賺錢機會,幫助親友增加收入,才會與他們分享該些投資案,是否加入投資則是由投資人自行決定,唐一貞並非各該投資案所屬公司的成員,沒有參與犯罪計畫,也沒有要吸收資金之意思,被告唐一貞是站在投資者立場,而與「凱莉星球」、「以太世界」等公司站在對立的立場,並無違反銀行法之意圖云云,洵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㈣被告唐一貞就事實欄一㈡所示違反銀行法犯行,因而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認定: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 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負有 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 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 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仍須依契約 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 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判決意旨參 照)。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之本 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而符合該法加重處罰重大犯罪規 模之立法目的,此與修正後同法第136條之1所規定不法利得 沒收範圍不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意旨參照 )。




 ⒉查被告唐一貞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投資期間,除自行以如附表六編號1-1、1-2所示金額參與投資「凱利星球」案、「以太世界」等案外,其位居如附表六所示吸金體系之最上線,並先後向如附表六編號2-1至27所示投資人收取資金,則其吸收之資金(含自行投資金額)共計10,635,158元,洵堪認定。四、關於被告洪雅蕙韋冰梅部分(即事實欄一㈢部分): 訊據被告洪雅蕙固坦認其係永約教會牧師,且有加入「以太世界」等案、「兆金皇朝」案,亦曾向被告韋冰梅、證人林春英提及「以太世界」等案,並告知關於被告廖泰宇說明會之消息,其有代收被告韋冰梅及其他下線會員的投資款等情;而被告韋冰梅則坦認其有加入「以太世界」等案、「兆金皇朝」案,並引薦黃洲位、葉耀文、王頌宜、陳翊銨(原名陳美玲)等人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亦曾向王頌宜、黃洲位提及投資說明會的資訊,且代為收受部分下線會員的投資款項,並轉交被告洪雅蕙等情,惟被告洪雅蕙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只是單純加入的會員,也沒有大力鼓吹,只有告訴2、3個伊的會友,當時他們有經濟上需要,伊叫他們小額參加,只有韋冰梅跟林春英是伊引薦的,其他都不是伊引薦,其他人都是加入投資之後,才來問伊關於投資的內容,伊除了自己投資的部分有獲利50枚以太幣之外,並無其他獲利云云,而被告洪雅蕙之辯護人則為被告洪雅蕙辯護稱:洪雅蕙並非以太投資案核心成員,也未參與公司經營,其從未招攬投資人,未曾藉其牧師身分之影響力招開說明會、大力推廣、對外宣傳投資案,其介紹投資對象人數並不廣泛,至多是投資人參加投資後,熱心幫忙,洪雅蕙是於這些人投資後才認識,故洪雅蕙並未有任何說明解說之行為,而其所為均按照廖泰宇及上線之指示操作,並無吸金犯意,且洪雅蕙也沒有拿到任何中間水錢、仲介金、傭金,亦無犯罪動機,洪雅蕙實則為被害人云云。另被告韋冰梅則辯稱:伊只有引薦黃洲位、葉耀文、王頌宜與陳翊銨,伊沒有取得任何的獲利云云。經查: ㈠被告洪雅蕙係永約教會牧師,經由被告廖泰宇的推廣介紹,以如附表八編號1-1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以太世界」等投資案後,再於106年9月間,向永約教會教友即被告韋冰梅、證人林春英推薦介紹上開「以太世界」等案,並邀請其等前往聽取被告廖泰宇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被告韋冰梅則以如附表八編號2-1所示金額,以現金交付、現金存入、轉帳匯款等方式陸續將投資款交予被告洪雅蕙,而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並成為被告洪雅蕙之直接下線成員;證人林春英則由被告洪雅蕙代墊投資款而加入「以太世界」等案之「1,000美金」方案;嗣被告韋冰梅亦陸續向證人葉耀文、陳翊銨及其他親友介紹分享上開「以太世界」等案,並邀約或偕同其等及證人王頌宜參加被告廖泰宇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其後因「以太世界」等案發生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被告洪雅蕙韋冰梅則經被告廖泰宇的推廣介紹,各以如附表八編號1-2、2-2所示金額自行投資加入「兆金皇朝」案等情,業據被告洪雅蕙韋冰梅供承在卷且互核相符(見A2卷第489至503頁、第537至547頁、A3卷第3至22頁、第203至211頁、第217至219頁、本院卷㈠第233至241頁、第303至317頁、本院卷㈡第297至303頁、本院卷㈣第53至59頁、第157至287頁、本院卷㈤第40頁、第137至144頁),並經被告廖泰宇、葉耀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證人林春英、陳翊銨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A2卷第343至358頁、第429至439頁、A3卷第221至243頁、第351至364頁、第377至378頁、A4卷第213至219頁、第453至455頁、B11卷第119頁、本院卷㈠第233至241頁、第303至317頁、本院卷㈣第89至107頁、第157至287頁、本院卷㈤第12至19頁、第34至41頁、第144至149頁、第123至136頁),另有以太世界(Eth World)投資案、兆金皇朝文宣資料影本、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果、交易明細及電子檔、對帳單、現金存入交易紀錄列表、轉帳存入交易紀錄列表、交易傳票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影本、收受洪雅蕙、余曉青匯入款項綜整表1份、余曉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節略各1份、被告韋冰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韋冰梅之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被告洪雅蕙登入以太世界會員帳號畫面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10月5日電防一字第10870000000號函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8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000號函及所附存戶唐一貞、韋冰梅等40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光碟1片、被告韋冰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與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間往來交易明細整理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見A1卷第59至110頁、第227至246頁、第311至343頁、A2卷第361至367頁、第389至392頁、第505至524頁、第525至533頁、A3卷第23至77頁、第79至97頁、第100至101頁、第265至292頁、第299至320頁、A4卷第221至223頁、第261至266頁、第349至359頁、第593至594頁、第603至605頁,A5卷第81至109頁、第111至306頁,本院卷㈠第379至405頁、第437至579頁、本院卷㈣第33頁、第339頁),復有以太幣投資資料、兆金投資資料扣案可佐,首堪認定。 ㈡又如附表八所示被告葉耀文、投資人蘇曼珠、涂豐菖、宋文正、劉燕樺、許美華張鳳英陳宛資雷智雄、翁寶貴、李美芳、證人陳翊銨、陳美君、梁柯達、投資人王頌宜、證人王頌媺、李秋麗、曾湘云、黃偉翔、杜振亞、投資人陳聰慧、證人黃洲位、黃宥騵、投資人黃澤雙、證人李純樺,及投資人黃寶元、周嘉冰等27人則各以如附表八編號3-1、6至20、21-1、22、23-1、24至31所示金額加入上開「以太世界」等投資案,其等均成為被告洪雅蕙之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而其中被告葉耀文、證人陳翊銨、陳美君、黃洲位、黃偉翔、梁柯達、王頌媺、李秋麗、曾湘云、黃宥騵、李純樺、投資人王頌宜、陳聰慧、杜振亞、黃澤雙、黃寶元、周嘉冰等人均為被告韋冰梅之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且上開27位下線會員除曾以現金方式交付投資款予被告韋冰梅洪雅蕙收執外,被告韋冰梅則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遠東銀行帳戶供作其下線會員匯入投資款項之用,再將投資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被告洪雅蕙;被告洪雅蕙則以其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其女余曉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供作其下線會員匯入投資款項之用,再將投資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轉交被告廖泰宇;嗣因「以太世界」等案發生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被告葉耀文、證人李秋麗各以如附表八編號3-2、21-2所示金額加入「兆金皇朝」案等情,亦據被告洪雅蕙韋冰梅供述綦詳(見A2卷第489至503頁、第537至547頁、A3卷第3至22頁、第203至211頁、第217至219頁、本院卷㈠第233至241頁、第303至317頁、本院卷㈡第297至303頁、第439至442頁、本院卷㈣第53至59頁、第157至287頁、本院卷㈤第40頁、第137至144頁),且經被告葉耀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以及其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陳翊銨、陳美君、王頌媺、李秋麗、李純樺、黃宥騵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以及證人梁柯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A2卷第343至358頁、第429至439頁、A4卷第309至318頁、第339至347頁、第387至391頁、第431至433頁、第439至442頁、第493至500頁、第535至538頁、第611至614頁、第621至623頁、本院卷㈠第237頁、第311至312頁、本院卷㈡第295至296頁、本院卷㈣第91至94頁、第159至167頁、第417至430頁、第430至462頁、本院卷㈤第12至26頁、第26至34頁、第144至149頁),亦有前引廖林素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清查結果、交易明細及電子檔、對帳單、現金存入交易紀錄列表、轉帳存入交易紀錄列表、交易傳票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影本、收受洪雅蕙、余曉青匯入款項綜整表1份、余曉青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交易明細綜整表節略各1份、被告韋冰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綜整表各1份、被告韋冰梅之遠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08年10月5日電防一字第10870000000號函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8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70000000號函及所附存戶唐一貞、韋冰梅等40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光碟1片、被告韋冰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與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間往來交易明細整理列印資料、被告葉耀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以太金互相會」LINE群組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證人梁柯達、李純樺、王頌媺、黃洲位陳翊銨分別提出之登入以太世界網站畫面截圖、證人黃偉翔、黃宥騵分別與被告韋冰梅(Betty)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證人王頌媺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黃洲位提出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證人曾湘云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1紙、證人杜振亞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證人陳美君所提出其與被告洪雅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3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影本4紙等存卷足參(見A1卷第227至246頁、第311至343頁、A2卷第265至292頁、第299至320頁、第361至367頁、第389至426頁、第449至481頁、第505至533頁、A3卷第103至169頁;A4卷第221至223頁、第247至251頁、第261至289頁、第319頁、第349至359頁、第361至365頁、第373至385頁、第395至399頁、第407頁、第413至417頁、第501至511頁、第519至521頁、第593至605頁、A5卷第241至306頁、本院卷㈣第13-21頁、第33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屬實。再者,參諸證人黃偉翔所提出其與被告韋冰梅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見A4卷第289頁),被告韋冰梅於107年7月7日傳送「兆金皇朝」案會員登錄地址,以及會員帳號「KELLYCAT」之團隊資料(含推薦下線會員帳號「Z000000000」)截圖,亦徵證人黃偉翔確有經由被告韋冰梅加入「兆金皇朝」案之投資。  ㈢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投資人即證人林春英另於106年11月前某日,將其先前於「思鎧」案之投資部分,以875,000元之代價,平轉投資至「以太世界」等案,上開投資款除於106年11月30日、同年12月4日陸續以轉帳方式匯款352,000元、360,000元至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其餘投資款則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洪雅蕙;而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證人林秀嫻因自證人林春英處獲知得將「思鎧」案之投資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一情,遂以175,000元之代價,將其先前於「思鎧」案之投資部分平轉「以太世界」等投資案,並將上開投資款於106年10月29日以現金方式交予被告洪雅蕙,其後證人林春英、林秀嫻與友人王琇惠另合作加碼投資「以太世界」等案中30,000美元方案,每人分擔投資款225,000元,3人合計實際支付675,000元,由證人林春英收齊款項後以現金方式交付被告洪雅蕙等事實,亦經證人林春英、林秀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A4卷第213至219頁、第453至455頁、第541至546頁、本院卷㈤第34至41頁、第66至77頁),並有卷附林春英與王琇惠、林秀嫻合作投資資料、被告洪雅蕙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可佐(見A4卷第225頁、A5卷第263頁),亦堪予認定。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以太世界」等案、如附表五所示「兆金皇朝」案均係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已如前述。 ㈣就被告洪雅蕙韋冰梅參與「以太世界」等案、「兆金皇朝」案之吸金行為認定: ⒈被告韋冰梅於偵查中供稱:洪雅蕙係永約教會的牧師,伊有加入永約教會,是洪雅蕙曾主動向伊介紹以太世界投資案,洪雅蕙約於106年底口頭向伊提到以太世界投資案,她表示該投資案獲利不錯,是挖礦的,並給伊投資說明會的地址與時間,請伊自行前往聆聽,伊聽過幾次說明會之後,但還是無法判斷以太世界投資案的獲利模式是否為真實,伊就主動探詢洪雅蕙有無投資以太世界投資案,洪雅蕙說自己評估這個投資案沒問題,也表示有投資,伊心中認定洪雅蕙既然有投資,以牧師的眼光,該投資案應該是安全穩當,所以伊就參加投資,伊是參加專業礦工10,000元美金的投資配套,開始投資大約是在106年11、12月,一開始伊是投資1,000美金的方案兩個單位,後來陸續投資,因為投資金額如果增加可以升級方案,最後應該擁有10,000美金的3個單位,伊有問洪雅蕙如果要投資要如何交錢,因為廖泰宇在說明會上有說,要大家不要匯款到帳戶去,因為這樣還會有稅的問題,要大家直接把現金交給上線,因為這個訊息是洪雅蕙告訴伊的,所以伊才問洪雅蕙怎麼交錢,洪雅蕙叫我直接把錢交給她,她會幫我轉交,投資款部分,伊幾乎都是持現金直接交給洪雅蕙,地點幾乎是永約教會,是洪雅蕙要伊先交付投資款給她,再由她轉交以太世界,伊有轉帳自己投資以太世界的投資款至洪雅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7年2月8日「陳聰慧」轉帳存入787,500元,是陳聰慧投資以太世界的投資款,先前的投資款是伊先幫陳聰慧墊付,她107年2月8日再還款給伊,陳聰慧的投資款是伊交給洪雅蕙,隨後107年2月9日有從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轉出款項至洪雅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伊自己的錢,伊收到陳聰慧返還給伊的墊付款後,伊就拿去投資以太世界,伊印象是當時洪雅蕙提到以太世界有個促銷方案,所以伊才又去投資;杜振亞的上線是李秋麗,李秋麗和伊是朋友,因為當時她因病開刀不方便交杜振亞的投資款給以太世界公司,就拜託伊幫忙轉交,所以杜振亞直接將投資款匯給伊,伊再轉交現金給以太世界的顧問,交付地點是在投資說明會的現場,106年9月29日黃洲位匯款175,000元到伊使用的遠東銀行帳戶,是投資以太世界的投資款,由伊先代為墊付,黃洲位在106年9月29日再歸還給伊,王頌宜是永約教會的教友,她自願參加以太世界投資案並擔任伊的下線,106年10月23日王頌宜匯款350,000元至伊遠東銀行帳戶,是王頌宜請伊把投資款項轉交給牧師洪雅蕙,伊就將這些投資款領出後,以現金方式親交給洪雅蕙,伊受王頌宜的請託,將300,000元領出,加上伊手上有現金50,000元,湊足350,000元,前往永約教會以現金方式親交給洪雅蕙,陳美君是妹妹陳美玲的下線,陳美玲是伊在以太世界的下線,106年10月24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30日陳美君3次匯款350,000元到伊的遠東銀行帳戶,都是以太世界的投資款項,伊在當天即把匯款領出,持現金前往永約教會親交給洪雅蕙黃洲位也算是伊的下線,106年11月27日黃洲位匯款124,500元到伊的遠東銀行帳戶,應該是黃洲位發展下線的投資款,伊幫忙把該筆投資款轉交給洪雅蕙,因為洪雅蕙不願意提供她個人的金融帳戶給予其他的投資人,金融帳戶只有部分投資人知道,所以伊才會幫忙下線交付投資款給洪雅蕙,伊參加投資說明會時,廖泰宇強調要以現金為主,伊自己也是傾向使用現金交付,洪雅蕙也有向伊表示盡量用現金交給她,她才方便轉交給上面,伊有在教會看過洪雅蕙跟其他教友說她有投資以太世界投資案,黃洲位因為之前跟洪雅蕙有一些投資糾紛,所以他說他不要透過洪雅蕙投資,就算要投資也要投在伊的下線,王頌宜也是教會教友,她是自己說要掛在伊下線,因為伊等在教會是同一小組的,陳聰慧一開始投資時不認識洪雅蕙,也不是伊的下線,後來是因為她跟她的上線關係不好,才改掛在伊的下線,陳翊銨一開始要投資,伊叫她不要投,後來陳翊銨還是要投資,所以伊才幫她墊款35,000元,她才變成伊的下線,陳美君則是陳翊銨的下線,廖泰宇在107年7月間有主動召集一些投資人,說有一個柬埔寨兆金幣的專案獲利更好,投資後可以快速獲利,可以彌補在以太世界投資案的損失,所以伊才又投資了兆金幣投資案,當時投資1,000美金三個單位,但因為伊等一開始不願意拿錢,後來廖泰宇說要幫忙負擔一半的金額,所以後來伊只拿出一半的錢投資,總共是52,500元,伊是匯到廖泰宇母親的帳戶等語(見A2卷第489至503頁、第537至547頁);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有參加以太世界,有引薦黃洲位、葉耀文、王頌宜、陳翊銨,伊是洪雅蕙告訴伊這個以太世界的方案,伊才知道的,陳翊銨最早因為伊而投資了35,000元,之後陸續投資的部份伊不清楚,因為陳翊銨有跟伊說,他後來是找洪雅蕙投資,伊有時候會幫忙轉傳網站APP的帳號密碼,洪雅蕙傳給伊,伊就會傳給投資人,陳翊銨是伊很久不見的朋友,因為伊去她店裡面剛好接到洪雅蕙打來的電話,提到投資的方案,陳翊銨就問伊好幾次,之後陳翊銨想要投資但沒有錢,就拜託伊墊款35,000元,伊就只好幫他墊付35,000元給洪雅蕙,隔天陳翊銨分2次共匯款35,000元給伊,後來陳翊銨帶他姐姐陳美君去教會找洪雅蕙應該是去了解投資的內容,有一天伊就接到陳翊銨的電話說她有匯款350,000元給伊,要伊轉交給洪雅蕙,杜振亞則是因為他的上線開刀,所以他的上線請伊幫忙收一下,伊就幫忙收錢350,000元現金,伊自己投資的部分,第1次是拿70,000元現金給洪雅蕙,後來陸續因為認為好,原本是1,000美金的投資,升等為10,000美金,是用一些分數跟現金,現金加起來大約130萬到150萬元,這些款項是用一部份匯款、一部份現金交給洪雅蕙,現金跟匯款比例好像是一半一半,後來以太就拿不到錢,因為有說明會專門講兆金幣,在受害者群組裡有傳地址,伊去了,就看到很多認識的人,有10幾個人,伊有遇到李秋麗及曾湘云、杜振亞,廖泰宇就說明一下兆金幣,有1個馬來西亞的人說明,說10月份可上架,可以還伊等錢,可以彌補,當時是說願意相信的就可以投,伊就投資52,500元;王頌宜的350,000元,是匯到伊遠東的帳戶,她是10月23日匯款,伊工作結束去領了300,000元出來,連同伊身上的現金50,000元,當天就拿去教會給洪雅蕙,另外還有106年11月1日匯入70,000元,伊不清楚是王頌宜,還是王頌媺的,至於李秋麗投資兆金幣部分,李秋麗請伊先幫忙墊款,但是伊沒有這麼多錢,最後好像是洪雅蕙借80,000元,加上伊的20,000元,伊就將100,000的現金交給廖泰宇。伊幫陳聰慧墊付的投資款一樣是交現金給洪雅蕙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3至241頁、第303至317頁、本院卷㈣第57頁、第89至107頁、第157至287頁);再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一開始是伊到教會參加主日禮拜,禮拜結束之後,洪雅蕙跟伊說有1個挖礦的投資很不錯,伊聽到投資,就說伊不懂投資,洪雅蕙說挖礦是趨勢,投就對了,她有評估,伊當下沒有想那麼多,洪雅蕙說教會也有某某人也有投資了,伊當下覺得因為不懂,所以就投資,伊是投資過了約1個月才去參加說明會,洪雅蕙用LINE傳說明會的地址給伊,她說她很忙,叫伊自己去參加,因為她說這個投資很不錯,她有評估之後,洪雅蕙看伊都不知道,就問伊要不要去參加說明會,以太世界投資有4個人是伊的下線,黃洲位、王頌宜、葉耀文、陳翊銨,黃洲位、王頌宜是教友,伊跟王頌宜說伊要去聽說明會,她說要跟伊一起去聽,因為她在教會已經有風聞聽到這個投資,她也想去了解看看,陳翊銨則是因為聽到伊電話裡提到投資,陳翊銨問伊是在做什麼,伊說這2天有1個投資,伊說是個挖礦的投資,陳翊銨就說要跟伊一起投資,伊下線投資人的錢都是要交到洪雅蕙那裡,帳號密碼是洪雅蕙給的,伊所收到下線的投資款如伊之前書狀所載,轉交洪雅蕙,伊的認知就是錢要給洪雅蕙,伊第一次投資問說錢要給誰,她說拿給她就好了,黃洲位也是打電話要伊幫忙轉交給洪雅蕙,伊就交給洪雅蕙,伊自己的錢投資的錢,伊問洪雅蕙投資的錢要拿給誰,伊就拿現金給洪雅蕙,後來聽了說明會,聽說公司為了稅收的問題,所以就要把錢交給上線,伊都拿現金給洪雅蕙,但是伊實在太忙,伊就會用匯款的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37至144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承認確實有幫忙轉錢,黃澤雙一開始有拿35,000元要透過伊投資,這35,000元伊有收到,後來伊拿給洪雅蕙,但是黃澤雙又反悔要加入到葉耀文下線,伊就自己拿35,000元給黃澤雙,黃澤雙的帳戶變成伊的帳戶,黃澤雙後來加碼5000美金的部分,伊沒有意見,這部分黃澤雙的錢是不是伊拿的,伊已經忘記,如果伊有收,伊也是會轉交給洪雅蕙,伊有幫李秋麗墊付「兆金幣」案投資款105,000元,並以現金方式交給廖泰宇,李秋麗事後再以現金還款給伊,伊也有幫葉耀文先墊付「兆金幣」案投資款共52,500元,以匯款方式匯至廖林素英的帳戶,葉耀文事後再以匯款方式還給伊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65至369頁、本院卷㈡第439至441頁)。是依被告韋冰梅前揭供詞,其確係因被告洪雅蕙之介紹而加入「以太世界」等案,復曾推介、招攬親友加入「以太世界」等案、邀約或偕同親友前往參加說明會,並有向下線投資人收受投資款,再轉交被告洪雅蕙,嗣亦以如附表八編號2-2所示金額加入投資「兆金皇朝」案,並經手收受被告葉耀文、證人李秋麗於「兆金皇朝」案之投資款等情無訛。 ⒉被告洪雅蕙則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當時伊是陸續拿了這些投資款項現金給廖泰宇,入金匯率是固定用1比35來做計算,只要入金之後,以太世界公司那邊就會傳給伊公司的網址,伊可以用伊的「bestlifel53」等帳號登入,就可以看到投資的情形,因為伊投資了7筆,所以有7個帳號,都是用「bestlifel53」開頭來取帳號的名稱,投資款項會先成為以太世界公司股份,就叫做「以太金」,之後以太金就可以掛賣以後就可以換成以太幣,以太幣就是有價值的虛擬貨幣,因為以太金只會上漲不會下跌,只要以太金上漲到一定程度,伊投入的單位就會做拆分,價值也會不斷地增加,再把以太金換成以太幣之後,投資人就可以出金獲利,交換的方式就是在以太世界公司的網址交易,有些投資人看好以太世界公司的發展,會買進以太世界公司的股票,也就是以太金,而要出金的投資人就會拿以太金出來掛賣,這樣一買一賣,出金的投資人就可以拿到以太幣或現金,後來陳治伸、廖泰宇就有告知,希望投資人把點數換成「以太黃金」的點數,這些點數之後就是會發行的虛擬貨幣「以太黃金幣」,伊Wechat通訊軟體內暱稱「Ian王特助」之人即王景毅,是廖泰宇的助理,只要伊有改帳號、操作轉帳的問題都會問他,事實上每個特助都可以協助跟以太世界公司的後臺連絡,只是伊習慣找王景毅,伊投資以太世界的上線是廖泰宇,伊有介紹教友蘇曼珠(帳號名luck777)、韋冰梅(帳號名mei9049)、吳姓的博士(英文名為Lawrence,配偶為陸如虹,帳號名Lawrence0408)、宋文正(帳號名mark2245)、林春英(帳號名Rebecca5268)、王素鈴(帳號名ling8105)、陳元慧(帳號名karenchen20041),這些都是伊的直屬下線,只要是伊推薦進來的下線,伊都是放在伊直屬的下線,不會放在伊下線的下線,這些都可以在以太世界網站的「推薦網路表」網頁上看得出來,伊一開始投資的確是7個單位,後來陸續有拆分,因此伊又開了很多bestlife開頭的帳號,還有amyl53、godspeed168、tony153、favor153開頭的帳號,就是伊拆分後新開立的帳號,以太世界公司是一個挖虛擬貨幣以太幣的挖礦公司,這家公司主攻以太幣,因為以太幣有區塊鏈,區塊鏈是一個趨勢,所以,以太世界給投資人的願景除了挖礦外,還要擴展至休閒樂園,106年11月伊有向廖泰宇登記去臺北市○○○路0段000號的商業大樓內參觀礦區,陳治伸說這棟大樓是以太世界公司擺放挖礦機的地方,以太世界公司的主要獲利來源就是挖礦,未來則要朝休閒娛樂業發展,只是在過程當中需要集資,集資就是讓投資人投入資金之後去挖礦擴充事業體,而投資人也可以利用拆分來獲利,而依照「以太世界」等案文宣資料,該方案最初期3個月的制度,投資人可投入100、500、1,000、5,000、10,000元美金,接著SP1錢包就會有投入金額一半數字的點數,靜態獎金部分,每天以太世界公司會發放投入金額的0.5%到紅利錢包內,一直到紅利錢包的點數達到出局值為止,不同的投入金額有不同的出局值,大概來說投入金額跟出局值的比例在200%到300%之間;動態獎金對碰獎金部分,如果伊拉了2個人當下線,伊就可以把他們分別放在左區及右區,以這2個人較低的投入金額(即「小邊」)為計算基準,乘以10%後,就會有相同數字的點數進到SP2錢包,動態獎金還有見點獎,會依照投資人投入資金的多寡,來決定可以領幾層下線的見點獎金,最少可以領3層,最多可以領15層,每層可以領取投入資金的0.25%到1%不等,見點獎的點數會進到SP2錢包。紅利積分、SP2點數可以在網站上掛賣換成現金,紅利積分也可以轉成SP2裡的點數;該方案開始3個月以後的制度,投資人可投入100、500、1,000、5,000、10,000元美金,會依照投資金額的高低有2倍到10倍不等的出局倍數,也就是獲利的上限,而且投資金額不同也會獲得40%到50%不等的以太金配克數,這就是伊前述的「以太金」,即以太世界公司的股份,靜態獲利部分,就是靠拆分來增加以太金的克數,因為以太世界公司的股票很多人要,只會上漲不會下跌,所以以太世界公司要定期調整價格跟股數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達到一定的標準時,就必須要拆分,看拆分的比例,來增加投資人持有的以太金克數,例如是拆分1.6倍,每個投資人手上的以太金就會乘以1.6倍;至於拆分的條件,是30天1拆,或是以太金的單位市場價格從美金2元上漲到美金4元時也要拆;動態收益部分,推薦獎就是每拉1個人當直屬下線,就可以依照推薦人投資金額領取5%到10%的推薦獎,這是107年4月開始才推行的制度,也就是俗稱的直推獎金;發展獎金就是前述的對碰獎金,也就是依照小邊的點數10%來計算,而對碰獎金每天可以領到的上限叫「每日封頂」,每日封頂金額與初始投資金額一樣;見點獎制度則跟先前一樣,可以領取3到15層的0.25%到1%的見點獎,上述動態收益的獎金都會跑到推薦積分2(即SP2)的點數裡,SP2的點數在下次要繼續投入資金時,可以抵掉一半的款項,也就是說,假設伊要再投入美金10,000元,只需要美金5,000元(即175,000元)及伊本人的SP2點數5000點,以太金透過前述以太世界網站上面的交易市場出售之後,就要進行收益分配,只有60%的點數會到現金錢包,現金錢包的錢可以選擇用匯款、以太幣或比特幣來收取,只是單次領取不可有零頭,金額只能為100、500、1,000、2,000美元。收益分配中30%的點數,可以再投入以太世界,收益分配中,最後10%的點數是以太世界公司要收取的手續費。至於該方案靜態收益年獲益率很高,是因為這是一個短期的推廣業務方案,以太世界公司希望募得資金,短期內要打出知名度,希望能提供誘因讓大家認識以太是一個好的投資工具。另以太金只會上漲不會下跌,是因為以太世界公司每股交易價格美元2塊至4塊之間,分成200個區間,每個區間0.01美元、以太世界公司將股數分配到200個區間內,舉例來說,如果每股美元2塊的股票賣完了,以太世界公司就必須要開始賣每股美元2.01的股票,因此價格會一路上漲,如果沒有人買,價格就會停在那邊不會下跌,這是陳治伸在說明會中說的,投資入金的部分,通常投資人可以直接交現金給廖泰宇,或匯款到廖林素英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只是伊的下線也會用現金交給伊,或直接匯款到伊或余曉青在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讓伊轉交現金給廖泰宇,或匯款到廖林素英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到廖泰宇收到錢後,就會把註冊分交給伊,讓伊去幫下線開立帳號並放入註冊分,但有時候伊知道有些下線已經預備要入金了,伊就會先幫他們出錢,並開立帳號放入註冊分。雖然以太世界計算點數的方式都是用美金做計算的基準,但是以太世界公司有訂定兌換的匯率,如果要入金,美元兌新臺幣的匯率就是1比35,出金的匯率是1比30,出金付款的部分,則是利用以太世界公司的網站掛賣,成交後就有60%會進到現金錢包,現金錢包只能領取100、500、1,000、2,000美元的數字,如果是每月的1日到15日提現,就會在16日結算,如果是每月的16日至31日提現,就會在隔月的5到7個工作日到帳,所謂的到帳是可以指定收款銀行帳戶,或領取比特幣、以太幣的錢包,伊有利用余曉青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取下線投資款,例如106年9月6日蘇曼珠存入130,000元、106年9月7日許美華轉帳存入70,000元,分別是伊的下線蘇曼珠及許美華給伊的入金款項,106年11月13日轉帳存入1,050,000元,是伊幫伊不知道第幾代下線涂豐菖墊付的入金費用,涂豐菖應該是吳博士那邊的下線,交易紀錄上如果是註記「以太」、「以太註冊幣」、「註冊分」、「註冊分轉雅蕙」、「黃金代幣」的支出款都是匯給廖林素英銀行帳戶,就是代付下線的入金款項,或是伊自己要再投資以太世界投資方案的款項,「黃金代幣」和註冊分一樣,1個黃金代幣是2,500個註冊分,伊會買就是因為先幫下線買好,或是伊要再加碼投資,所以才會買黃金代幣,交易紀錄上註記「AMY以太出金」,Amy是李純樺,伊是在以太世界說明會中認識她,後來她也會來永約教會聚會,她是伊的傘下不知道第幾代的下線,李純樺那時有跟伊提想要周轉,拿她的以太世界點數來換現金,她一直拜託伊,伊才答應把錢匯給她;伊也用自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來收取下線款項,106年10月2日轉帳存入35,000元是伊的下線宋文正的下線劉燕樺要入金的款項,106年10月16日轉帳存入200,000元、106年11月21日轉帳存入150,000元,都是友人張鳳英要入金的款項,106年11月28日現金存入322,000元是伊的直屬下線韋冰梅存入,這是她要入金的款項,106年11月23日轉帳存入350,000元是教友陳宛資存入,這是她要入金的款項,陳宛資是我的第幾代下線伊已經想不起來了,交易明細上註記「以太註冊分」、「以太」、「春英註冊分」、「雯惠註冊分」、「黃金代幣」的支出款都是匯給廖林素英的銀行帳戶,就是代付下線的入金款項,註記春英的名字,是伊的直屬下線林春英,伊自己前後投入以太世界的資金大約5,000,000元,基本上,有時候伊的下線解說不清楚,他們就會來拜託伊去跟他們的下線解說以太世界的制度,伊就會幫忙,但是大部分伊都會叫我的下線直接把他們要拉攏的下線帶去以太世界的會場聽說明會,伊的第一層下線都是伊先帶他們去會場聽,再拿投資資料解說給他們聽,韋冰梅、涂豐菖、雷智雄、劉燕樺、張鳳英陳宛資、翁寶貴、林春英、蘇曼珠、李美芳等人匯款或存款到伊的帳戶,的確是要入金以太世界;許美華、葉耀文、涂豐菖匯款或存款到余曉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也是要入金以太世界,後來廖泰宇打算用兆金皇朝來救以太世界,就告知伊等去聽聽看這個投資的說明會,伊有把這個訊息告知吳博士、李秋麗、韋冰梅等人,說明會是由廖泰宇及兆金皇朝派來的馬來西亞籍顧問主講,之後伊有付了122,500元給廖泰宇指定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取得5個單位,兆金皇朝算是一個數字貨幣的投資案,廖泰宇跟兆金皇朝的顧問講說,兆金皇朝發行的兆金幣未來會大漲,漲1倍到100倍左右,就跟比特幣及以太幣一様等語(見A3卷第3至22頁);復於偵訊時供稱:伊最早是106年9月初投資以太世界案,7個1萬美金單位,設了7個帳戶,伊是現金繳給廖泰宇,他給伊7個帳號,以太世界是賣股份,股份名稱是以太金,用幾克幾克來算,1個單位的以太金最低價格是2元美金,最高漲到4元就會拆分變成2倍,股份就會變成2倍,點數就是股份變為2倍,公司的設計是股份只漲不跌,2元到4元分成200個價位,2過來是2.01、2.02開始漲了,把這些股數分配除以200就對了,2塊錢算1檔,若10,000股人家都買光了,就要買2.01的價位,再過來就買2.02的,分為200檔,每檔股數一樣多,平均分配,有2種拆分法,一個是2塊錢漲到4塊錢最多拆2倍,股價回到2塊錢,股數2倍,每檔股數從10,000股變為20,000股,每一個價位就從20,000股開始賣,賣完就2.01了,是只漲不跌的股價,拆分像是股份的除權,伊投資前有去聽過一次說明會,回來算一算合算,加入10,000元時,用50%買拆分權利,就是5,000元買當時價位,3塊錢就是5,000除以3,買到1,666股,價位如果是2,就買到2,500股,如果想贖回就要賣股數,在公司的網站上掛賣給要加入的人,要拆幾次才會回本,為了讓盤是穩定的,贖回時60%可以贖回,30%規定要回買,10%要做手續費,伊覺得這是一個有前景的公司,就是一個挖礦很大獲利趨勢,當時加密貨幣趨勢前景很好,贖回可以贖回以太幣或比特幣或現金臺幣3個方式回來,伊就覺得太好了,一個公司可以挖以太幣,在市場操作以太幣、比特幣的買賣,就滿好的,伊教會會友有人需要時間自由,有人需要增加收入,伊就說看看這個不錯,覺得不錯就投投看,她們很多事情都會跟伊商量,伊會告訴她們自己要想好,他們拆分提款或是介紹人進來就有獎金了,伊介紹人進來自己也有獎金,公司制度就是這樣,就是左右兩邊,小邊碰大邊10%,初期對碰獎金10%,另外有見點獎金,2個人推4個人若有看到點數,按投資金額大小,100、500、1,000、5,000、10,000,從0.25%到1%的見點獎金,直推獎金是到107年4月份才有,起初只有對碰和見點獎金,伊下面教友的投資款可選擇交給伊,或廖泰宇都可以,因為伊也是轉給廖泰宇,可以匯到余曉青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有些下線講不清楚就拜託伊去講,她們加入了,對制度不清楚就請伊幫幫忙,請伊跟要再加入的人說明制度,葉耀文的部分,因為他需要錢,就說SP2等於說賣給伊,而公司規定就是入金1比35,出金1比30,他給伊5000點,伊給他150,000元,伊自己投資將近5,000,000元,兆金皇朝就是以太幣拆分變賣之後,傘下會員就開始煩躁了,廖泰宇就想說用B盤救A盤,兆金皇朝虛擬貨幣白皮書已經出來了,賭場也都在蓋了,兆金皇朝獲利也還不錯就叫伊等去聽聽看,伊有告訴韋冰梅、蘇曼珠等可以去瞭解這個方案,當初以太世界准許別的盤可以平移過來,所以伊就找宋文正跟吳博士、林春英,他們就把別盤帳號平移過來以太世界,如果要激活的話,10,000美元的帳戶需要用5,000美元去激活,所以大部分平移的帳戶是空球,他們只是把帳戶平移過來等語明確(見A3卷第203至211頁、第217至219頁);又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廖泰宇於106年8月間來教會,要伊看1份資料,並說會幫助很多人改善經濟,當時比特幣、以太幣在上漲,臺灣很多人投資開礦機,伊看看覺得不錯,就自己參加投資,後來知道有幾個會友希望改善經濟,所以伊才跟他們講說看看如果覺得合適,自己評估,有3個是伊直接推薦的下線,分別是宋文正、吳博士、林春英,他們把其他傳銷的下線平移過來,以太世界那時有說,別的傳銷也好,可以把想要推薦的人先平移過來,之後再推薦,以太世界會給一個優待,就是可以用半價激活這個帳戶,有些投資人希望伊先幫他處理帳戶,等於伊先買了點數,他錢再匯給伊,就是伊先幫他買點數,對方再匯款給伊,等於是伊已經幫他出錢,他錢就應該要還伊,所以就會匯款到伊、或是伊女兒的帳戶,這些下線付投資款給伊的時候,應該是算伊的獎金,伊會先扣掉,伊個人投資以太世界差不多5,000,000元,伊獲利獎金部分,大部分比如說下面有領導,獎金是屬於他們的,不是伊的,就是說小額的部分,如果是組織大的,都是下面領導拿的,伊下面都是比如韋冰梅、吳博士還有宋文正、林春英等人拿的,他們大部分都有拿抽成獎金,所以大部分就是賺公司的對碰獎金等語(見A3卷第383至391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韋冰梅、林春英都是伊引薦的,伊介紹韋冰梅跟林春英自己去參加廖泰宇的說明會,對於投資方案、運作模式,按照市場拆分機制,就是說1個月,剛開始是30天1拆,沒有保證倍數或是一定拆多少倍出來,第一次是拆1.6幾倍,最後一次是1.004倍,沒有保證倍數,是看市場,加入的人多少,買股的數量是多少,才會決定拆分的倍數,並不是保證每次拆多少倍,廖泰宇有給伊一本公司的事業手冊,就看一看,大概明白,該公司是投資以太幣的挖礦,也有以太幣的交換平台,伊有幫忙傳帳號、密碼給韋冰梅韋冰梅負責的投資人的帳密,有時候廖泰宇會傳給伊,伊也會轉傳給韋冰梅韋冰梅把她負責投資人資料傳給伊,伊也會轉傳給廖泰宇,都是用LINE傳的,伊有參加過拆分大會,第一次拆分大會是在澳門,是高筱華邀請伊去看看,拆分大會主持人臨時點伊上去,伊就簡單講一下話,就是謝謝有人要挖礦,讓伊等有賺錢的機會,韋冰梅有把投資款交給伊,這些投資款應該是包括韋冰梅本身以及韋冰梅下面的投資人的款項,伊不知道這些款項加入的人是誰,但知道這是投資款,有時會用現金,也會用匯款,有人要加入的時候,伊會先把錢給廖泰宇,伊是幫忙墊付,韋冰梅會先跟伊說有幾個人要投資買幾個單位,伊會先幫忙出錢給廖泰宇,之後韋冰梅把投資款給伊,等於是還錢,伊給廖泰宇錢的時候幾乎都是匯款,匯款到廖泰宇媽媽的帳戶,伊曾交付現金給廖泰宇,只有第1筆伊自己的投資款是用現金繳給廖泰宇,應該是35,000元,剩餘的自己投資款400多萬元都是用匯款,韋冰梅以書狀表示將投資款項以現金、轉帳或由投資人直接存入伊帳戶的部分,應該都是對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5-236頁、第308-309頁、本院卷㈣第56至57頁、第157至287頁)。則依被告洪雅蕙之前揭供詞,其確曾將「以太世界」等案之相關訊息告知教會會友,並邀請其等前往參加投資說明會,亦有親友、會友因而加入投資,或自其他投資案平轉至「以太世界」等案,而成為被告洪雅蕙之下線會員,另被告洪雅蕙亦有向其直接或間接下線會員收受投資款,再轉交被告廖泰宇,其後則因「以太世界」等案發生無法按期支付紅利、獎金之情事,被告洪雅蕙經被告廖泰宇介紹而獲知「兆金皇朝」案,遂邀約被告韋冰梅及其他「以太世界」等案之下線會員前往參加「兆金皇朝」案之投資說明會,並以如附表八編號1-2所示金額加入該投資案。 ⒊又徵之證人陳翊銨於調查局詢問時指稱:伊係透過同事韋冰 梅介紹得知以太世界投資案,韋冰梅帶伊至牧師洪雅蕙的教 會,洪雅蕙跟伊解說以太世界投資案是一個虛擬幣「以太幣 」的投資項目,以太世界公司有設置專門挖礦機挖礦,在台 北市有設立挖礦中心,可以安排時間參觀,另以太世界的總 公司是位於馬來西亞,總公司的總裁是陳治伸,她跟總裁陳 治伸熟識,她是臺灣的總代理兼主要幹部,此投資項目保本 獲利,如沒有投資金她可以幫忙跟地下錢莊借錢,投資時間 約半年就可回本,1年時間獲利可達約6-10倍,伊覺得投資 虛擬幣有不錯前景,加上洪雅蕙口才很好,解說投資案很清 楚,伊就進行投資,伊總共分2次投資,第1次投資1,000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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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