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琨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9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紹琨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紹琨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晚間9時許 ,發現其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下稱本案社區)10樓 之2住處樓頂之自來水開關遭人關閉,遂報警處理,後與到 場警員3人及告訴人即社區管理員徐添登一同至樓頂查看。 詎被告竟基於恐嚇公眾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與上開人等 搭乘電梯時,出言恫稱:「因為我有一個火藥庫的彈藥你知 道嗎,我要把那個管委會蹦蹦蹦炸得,合法得把他們炸爛都 可以,但我不想管了,他們還要來,他們不知道我有一火藥 的彈藥庫」等語(下稱本案言語),以此加害本案社區住戶 生命之事恐嚇公眾,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住戶 及告訴人之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及 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
二、按依法院審理之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者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 ,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 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以卷內 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或各該證據無法證明 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 之證據為限。準此,本案既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之無罪判決 ,依上說明,爰無庸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三、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無論為直接證據 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有罪 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旨業據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闡釋甚詳。而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 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使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 之感覺,始足當之,被害人主觀之安全感受如何,亦應本於 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全盤判斷,不得僅憑被害人單一主觀 指述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是否成罪。至於刑法第151 條恐嚇公眾罪,其行為結果與恐嚇罪類似,僅加害內容涉及 公眾或個人之不同。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 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警員密錄器錄音影檔案光碟、 譯文及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 前揭時、地出以本案言語,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及恐嚇公眾 犯行,辯稱:本案言語的意思是我有很多關於本案社區涉及 違法的證據,就好像一個火藥庫,若我用告發、檢舉的方式 處理,就像用合法的方式去炸他們,督導他們改進,我有強 調是合法的彈藥,我並無恐嚇的意思等語。
五、經查:
㈠據本院於109年3月19日審理期日時就到場處理警員之密錄器 所錄得眾人對話及互動過程檔案之勘驗結果(案發當日晚間 9 時6分至9分許部分詳見附表,完整內容見本院卷108年度 易字第118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8至65頁)可知: ⒈案發當時警員到本案社區1樓,先向被告瞭解報案內容,再向 管理室內之告訴人詢問是否知悉被告所指稱住處自來水開關 遭關閉乙事,嗣警員3人、告訴人及被告一齊上樓前往本案 社區樓頂各戶自來水開關處查看,待被告對自來水開關處拍 照蒐證完畢後,眾人從樓頂步行下樓至頂樓電梯處,過程中 ,被告曾向最後離開頂樓、欲闔上頂樓門之警員告以「這我 來弄就好,這我要求的,幾乎每棟大樓都是我要求的,這要 反扣,反扣才合法」等語而表明頂樓門關閉時應將安全鎖反 扣。眾人等待下樓電梯時,被告亦以手指頂樓住戶門外地上 處,稱「那麼多鞋子,結果管理員也不要求,也沒要求,我 懶的管,因為再管再多,我不管了他們還要找我麻煩,我都 不知道怎麼辦」等語,警員則回以應由主任委員與住戶協調 此公共空間擺設私人物品之事,眾人即搭乘下樓電梯(見本 院卷第58至63頁)。
⒉進入電梯後,被告接續先前話題,稱「這到公寓科直接遞公 文,他就4萬到20萬了,我都懶的管了」等語,復出以本案 言語,期間告訴人面無表情注視電梯按鈕上方之樓層顯示, 其餘警員亦無反應,被告接著稱:「我的意思是說」、「我
是說我有合法的這種彈藥可以去督導他們改進,但我懶得管 了,因為我們合法管,他們變成我們是在找他們麻煩,算了 ,真的很難溝通,你知道嗎?」、「我本來說這管理員(即 告訴人)來喔,我是覺得他比較正派…心裡有一把尺」、「 我相信你(即告訴人)不會跟他們串在一起」等語,後電梯 抵達1樓,眾人依序步出電梯,告訴人回到管理室,被告則 與員警至本案社區1樓外,員警向被告表明若需相關協助再 至派出所即可(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
⒊則自被告於過程中曾指導警員本案社區頂樓門正確上鎖方式 、指摘住戶於共同走廊違法堆置雜物各舉措以觀,可知被告 確實甚為關注本案社區之公共事務。而被告於抱怨本案社區 管理委員會未積極處理住戶堆置雜物乙事後,旋出以本案言 語,復稱我有合法的彈藥去督導他們改進,但我懶得管了等 語,綜合其整體文字用語(合法彈藥把他們炸的他們爛、合 法的彈藥去督導他們改進、本來想說這管理員比較正派等語 ),審酌當時客觀環境及對話、互動內容,是否能逕認本案 言語屬於加害本案社區住戶及告訴人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 而使告訴人及公眾懼怕,而非僅屬被告「欲以本案社區違法 事證向相關主管單位檢舉、告發」之意,顯堪存疑。 ⒋況被告於電梯裡出以本案言語後,告訴人尚無任何情緒反應 ,其後被告承前話題質疑告訴人可能知悉被告住處自來水開 關遭不明人士關閉乙情後,告訴人猶能回以「我不是神仙啦 」、「我直接飛上來喔?」等強硬反駁語句,實難認有何因 被告之本案言語心生畏懼之情,是縱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其 因之畏怕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854 號卷第115頁),與其現場真實反應不符,無從遽信。 ㈡參以被告前於105年11月間至108年10月間,曾先後就本案社 區路面不潔、保全人員亂丟煙蒂、管理委員會未建立財產及 物品清冊致小冰箱不見、保全人員處理業務之方式及態度、 室內消防栓設備位置異動、拒絕簽收意見單、不提供閱覽、 影印會議記錄、住戶所養犬隻未繫狗鍊且使犬隻隨意大小便 、住戶搭建違建、住戶於公共走道擺放私人鞋子、垃圾桶未 清洗產生惡臭、防火門未保持常時關閉、地下1樓堆積雜物 、住戶疑未合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防火門生鏽、無設置門 弓器、消防安全不符規定、機車格旁遭放置物品、住戶陽台 違建、住戶露台違建、地下室機車停車位與使用執照圖說不 符、管理委員暨主任管理委員選任、任期疑義、疑使保全人 員超時工作等問題,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建築管理工 程處、都市發展局、消防局動物保護處等機關,提出共約18 0餘件陳情或檢舉案,被告陳情或檢舉後,確實亦有多戶違
建經上開機關定期執行拆除、上開機關就管理委員會不讓被 告申請閱覽社區相關文件之問題發函要求限期改善、上開機 關對住戶疏縱犬隻開罰、現場避難器具標示拆除不符規定、 地下室機車停車位與使用執照圖說不符等,均經上開機關要 求限期改善及經派員檢查發現消防栓設備位置確有異動,有 上開各機關之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84 號卷【下稱審易卷】二第15至205頁)。另被告於106年10月 間至108年6月間,亦多次就本案社區公共事務問題向管理委 員會提出住戶意見反映單請求處理各該社區問題,有住戶意 見反映單附卷可佐(見審易卷213至473),則被告所辯:本 案言語是指我有很多關於本案社區涉及違法的證據,就好像 一個火藥庫,若我用告發、檢舉的方式處理,就像用合法的 方式去炸他們,督導他們改進,我並無恐嚇的意思等語,即 非無據,非得僅憑告訴人之主觀片面指述,逕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無法證明本案言語客觀上屬惡 害通知,告訴人及公眾於聽聞後確實心生畏怖,且被告確有 恐嚇之主觀故意,所指證明方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文及說明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思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附表:
【時間108年7月9日晚間9時6分21秒開始】 員警甲:反正你確認、確認後,然後你就到派出所跟他說你 需要什麼,請警方或者什麼協助,然後或是警方的 什麼公文幫你調閱監視器畫面這樣子。 吳紹琨:是是是。 員警甲:對阿,你現在先去跟他們問清楚一點。 吳紹琨:我等一下就到派出所。 員警甲:對阿對阿,可以阿。阿你就,對阿。不然你、你這 樣子也沒辦法,我們也沒辦法幫你處理什麼。 吳紹琨:嗯,要去調錄影帶。 員警甲:嗯對阿,你就再看。 吳紹琨:這邊平常、幾乎沒有人會上來。 (眾人依序步行下樓並將頂樓門鎖上) 吳紹琨:這搞得很麻煩,已經被判刑了也不檢討。 徐添登:等一下下來這門關一下就好。 吳紹琨:這我來弄就好,這我要求的,幾乎每棟大樓都是我 要求的,這要反扣,反扣才合法。 (眾人走至電梯旁等候) 吳紹琨:那麼多鞋子(以手指住戶門外地上),結果管理員 結果也不要求…也沒要求,我懶得管,因為再管再 多,我不管了他們還要找我麻煩,我都不知道怎麼 辦。 員警甲:沒有阿,這個裡面,你再跟主委看怎麼協調。 吳紹琨:這個我都沒有再管了,我根本已經跟他們不講話已 經一個多月了。 員警甲:嗯嗯。 吳紹琨:就代表說不相往來(手往徐添登所在位置揮動)。 員警甲:沒有啦,這你們內部的,你要主委跟住戶去協調 啦。 (眾人依序步入電梯) 吳紹琨:沒有,這很簡單,這到公寓科直接遞公文,他就4 萬到20萬了,我都懶得管了,結果他還來關我水, 哼,我、我要真的,我剛真的很惶恐。 (眾人在電梯內無人講話約十數秒,後於晚間9時8分18秒許,吳紹琨講話) 吳紹琨:因為我有一個火藥庫的彈藥你知道嗎,我要把這個 管理會把他蹦蹦蹦炸的,讓他們,用合法的把他們 炸的他們爛都可以,但我不想管了,他們還要來, 嘖,他們不知道我有一個火藥的彈藥庫。 (吳紹琨發言期間,期間徐添登面無表情注視電梯按鈕上方樓層顯示,其餘警員亦無反應) 吳紹琨:我的意思是說。 (電梯門打開,有某員警欲步出) 徐添登:欸這是4樓(右手比出4的手勢)。 員警甲:4樓、4樓。(某員警走回電梯,電梯門關上) 吳紹琨:我是說我有、我有合、合法的這種、這種彈藥可以 去督導他們改進,但我懶得管了,因為我們合法 管,他們變成我們是在找他們麻煩,算了,真的很 難溝通,你知道嗎? 徐添登:要等下個動作才能。 吳紹琨:阿我本來、本來說這管理員來喔,我是覺得他比較 正派,他說他是山東人,山東人應該心裡有一把 尺,結果他來,他今天關著水,他知不知道他知道 這件事,他要是知道這件事情,這管理員。 徐添登:我不是神仙啦。 吳紹琨:喔瞭解。 徐添登:我直接飛上來喔? 吳紹琨:噢,沒有沒有,沒有我問一下而已嘛。 (電梯門打開,眾人依序步出電梯) 徐添登:我底下、我底下很多事情。 吳紹琨:我問一下嘛,我相信你不會跟他們串在一起,我問 一下而已嘛,我這樣把你把他。 徐添登:好啦我知道啦。 【時間108年7月9日晚間9時9分21秒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