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02號
原 告 陳舜卿
被 告 鄒美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61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鄒美枝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陳舜卿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