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25號
TPDM,107,附民,525,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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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游鎮瑋律師
劉庭伃律師
被 告 程立峯
蘇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被告程立峯、蘇家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告程立峯、蘇家斌被訴偽造 文書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無罪在 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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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