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68號
原 告 范瑜昌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00號7 樓,而 原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號、居所地為桃園市 ○○區○○○路○段00號。另本件交通違規行為地在桃園市 中壢區中正路與環西路二段路口,皆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由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及第237 條之2 之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