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海軍一六八艦隊
代 表 人 張獻瑞 通訊處:蘇澳郵政第91133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通訊處:蘇澳郵政第91133號信箱
陳尚偉 通訊處:左營郵政第90220號信箱
蘇耿德
被 告 胡育廷
陳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0 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89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原告陳慧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慧如」,及「原告陳慧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陳慧茹」。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