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石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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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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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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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108年10月2日│82,000元 │6846488 │ │
│ │社 │中支庫 │ │ │ │ │
│ │王炎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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