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洪添旺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智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348萬2291元,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免徵裁判費130,712元,惟上開事件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原告於109年4月8日言詞辯
論期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353萬2291元,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53萬229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1,152元,扣除免徵之裁判費130,712元,尚欠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翌日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4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