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59號
TCDV,109,訴,859,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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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賴佩瀅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勲律師
被   告 劉嘉俊 

      劉嘉慶 

      劉嘉昌 
      李劉佳音

      邱劉淑女

      劉嘉彥 
      劉嘉雄 

      劉嘉女 

      劉八郎 
      賴壬癸 
      賴松森(原名賴阿森)

      賴瑩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被   告 江美華(劉嘉郎繼承人)

      劉祥兆(劉嘉郎繼承人)

      劉如旻(劉嘉郎繼承人)



      林耀興(劉淑英繼承人)

      林耀堅(劉淑英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劉佳音劉淑女劉嘉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如旻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 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 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項第1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嘉俊劉嘉慶劉嘉昌劉佳音劉淑女、劉嘉 彥、劉嘉雄劉嘉女、劉如旻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業經本 院108年度補字第1661號裁定依址為送達或囑託外交部條約 法律司送達,均遭退回,有本院送達證書、駐紐約辦事處函 、駐加拿大代表處函、駐美國代表處函及退件信封可證,復 無法查得上開被告現在送達之處所,堪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惟迄今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訴訟遲延,應 認本件與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之規定相符 ,爰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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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