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23號
TCDV,109,訴,823,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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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吳昱昇 
被   告 施金橦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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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