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號
TCDV,109,訴,1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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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張末英 
被   告 江方伶 
訴訟代理人 汪顯丞 
被   告 江文伶 
訴訟代理人 林顯州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5 月14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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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