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95號
TCDV,109,訴,1295,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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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昱誼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湯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承攬報酬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而該裁定已於109 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 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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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