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24號
TCDV,109,訴,1124,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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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4號
原   告 李鴻辰 



被   告 天下徵信社即于漢戎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與其配偶貌合神離,藉由網路得知被告徵信社廣告 ,經接洽後倉促委任被告處理婚姻問題,並陸續交付共新臺 幣50萬元之委任費,因被告利用原告對徵信社認識不足之情 形,先與原告約定收取高額費用,再以各種理由敷衍卸責, 足見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對原告顯失公平,爰以被告徵信社有 於臺中市設立事務所,債務履行地亦為臺中市,故以本院為 管轄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天下徵信社即于漢戎為獨資商號,被告于漢戎之 戶籍登記於桃園市,又于漢戎擔任天下徵信社之負責人時, 營業所地址為桃園市○○區○○里○○路000號4樓,有商業 登記抄本資料可憑,且本件係因原告向被告天下徵信社即于 漢戎委任辦理徵信事務而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6條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被告天下徵信社於臺中市設有事務 所,為被告天下徵信社即于漢戎否認,復審酌原告所憑依據 為原證2之名片,該名片上固有「天下徵信」,惟尚有「一 心美好國際企業社」及「總經理蔡志玲」等字樣,是該名片 之「天下徵信」是否確為被告被告天下徵信社,即有疑義, 尚難逕採。復按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 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惟必 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 定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 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法定履行地



(清償地)自不與焉(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68號裁定、 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59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原告提 出之證物,均查無雙方有何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之合 致,本件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 1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乙節,亦非可採。從而,本件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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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