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陳韻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沅碩間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50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