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4號
TCDV,109,補,94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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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陳韻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沅碩間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50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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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