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張吳清月
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