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邱方晞
張虔斌
張哲元
被 告 張家紘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1審
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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