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
為新臺幣(下同)3,589,8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6,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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