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93號
TCDV,109,補,893,202004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
為新臺幣(下同)3,589,8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6,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1/1頁


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