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2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6,584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6,084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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