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蔡秋雯
當事人(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間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未附起訴狀繕本,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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