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34號
TCDV,109,補,834,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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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蔡秋雯 
當事人(被告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王麗珍、趙俊傑)間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未附起訴狀繕本,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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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