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被 告 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鈞程
被 告 龔美棋
被 告 寶島口福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被 告 鼎寶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告 無無一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仕豪
被 告 無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輝
被 告 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路
○段000 號、702 號1 、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
告。㈡被告黑潮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龔美棋應連帶給付原告
租金新臺幣(下同)430 萬9,72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賠償12萬元。」,依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加計原告請
求積欠租金等數額後核定之,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按月賠償部
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之價額共計為63
7 萬3,200 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 年房屋稅籍證
明書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8 萬2,92
4 元(計算式:637 萬3,200 元+430 萬9,724 元=1,068
萬2,9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07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