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5號
TCDV,109,補,805,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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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黃安囡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劉凱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7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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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