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黃安囡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劉凱達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7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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