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7號
TCDV,109,補,797,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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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原   告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160,000元(計算式:48,420,000+11,740,000
  =60,16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1,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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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