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原 告 大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160,000元(計算式:48,420,000+11,740,000
=60,16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1,4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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