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玉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7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2,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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