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93號
TCDV,109,補,793,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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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玉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7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02,8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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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