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86號
TCDV,109,補,78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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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蔡煥桂 


原   告 蔡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大森劉雪蘭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588,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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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