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1號
TCDV,109,補,761,202004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大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洪束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10萬4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