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大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張洪束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10萬4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