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6號
TCDV,109,補,706,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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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莊舒婷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被   告 何蓮池 
      何榮一 
      何蓮波 
      何蓮祥 

      何錦坤 
      何蓮明 

      何淑葉 
      何淑娥 
      陳坤弘 

      李瑞裕 
      何碧珠 
      李彥輝 
      陳虹樺 
      何書瑋 
      何書賢 

      陳羿凱 

      蕭春柳 
      謝滄典 
      何哲建 
      何麗華 
      何淑貞 
      何琢昌 
      何琢瑾 

      何琢成 
      何彥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
○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面積為1,523平方公尺
),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
元,而原告就前述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54分之15,故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核定為1,335,097
元《計算式:1,5239,00015/154=1,335,097.4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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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