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莊舒婷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被 告 何蓮池
何榮一
何蓮波
何蓮祥
何錦坤
何蓮明
何淑葉
何淑娥
陳坤弘
李瑞裕
何碧珠
李彥輝
陳虹樺
何書瑋
何書賢
陳羿凱
蕭春柳
謝滄典
何哲建
何麗華
何淑貞
何琢昌
何琢瑾
何琢成
何彥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
○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面積為1,523平方公尺
),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
元,而原告就前述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54分之15,故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核定為1,335,097
元《計算式:1,5239,00015/154=1,335,097.4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