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104號
TCDV,109,消債補,104,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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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王穗真 
○ ○○○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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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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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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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
│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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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補正: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 有無擔任(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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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4月至109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4月至109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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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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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7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5元以下者,毋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
│ 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②聲請人列聲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
│ 有租金金繳納紀未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
│ 租金繳納證明,如無金繳納紀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
│ 以書面說明。 │
│ 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 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
│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
│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
│ 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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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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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4月至109年4月)內為 │
│ 下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 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7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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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
│ 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
│ 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
│ 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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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