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42號
TCDV,109,消債更,142,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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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欣媫 


代 理 人 蔡逸軒  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欣媫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7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前因不能清償債務1,025,903元,曾經鈞院105年司消債調字 第102號調解成立,協商條件為分120期每月應償還8,550元 ,惟債務人當時任職之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07年11月起,因業務緊縮,屢屢放無薪假,影響債務人之 收入,債務人僅得努力打平支出,實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 件,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因而毀諾。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先進 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4,000元,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16,576元後,實無法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約 771,072元,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2號調解 筆錄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條



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存摺影本在卷可 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 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4月13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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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