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23號
TCDV,109,法,123,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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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金康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基督教聖光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基督教聖光教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基督教聖光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欄第一章第一條、第四章第九條、第四章第十條、第五章第十二條、第六章第十五條、第六章第十六條、第七章第十八條、第八章第二十條、第八章第二十一條、第八章第二十二條、第八章第二十三條、第十章第二十六條、第十章第二十七條所示,並准予刪除修正前第四章第十一條。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 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 章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 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文,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不涉 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 等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 無庸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5日召開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 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有相對人109年1月5日 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 ,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 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欄第一章第一條 、第四章第九條、第四章第十條、第五章第十二條、第六章



第十五條、第六章第十六條、第七章第十八條、第八章第二 十條、第八章第二十一條、第八章第二十二條、第八章第二 十三條、第十章第二十六條、第十章第二十七條所示部分, 並因決議廢除委員一職而刪除第四章第十一條,係關於設立 依據、董事職權、改選、董事會運作、會計制度及財物備查 之程序之修正,乃涉及組織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核其修正 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修訂後」欄第一章第 二條所示部分,僅係因行政區域劃分而變更法人事務所住址 之記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 節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 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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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