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6號
聲請人 張明峻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中回教清真寺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 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 函、新舊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 件,請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 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