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74號
TCDV,109,家救,74,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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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曹美玲 
代 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相 對 人 曹承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 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 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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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