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85號
TCDV,109,司聲,485,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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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何學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 重訴字第63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何學能負擔 百分之1,餘由被告何游素玉負擔。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 則依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之諭知所示, 相對人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是 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訴訟費用裁定之聲請,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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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