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32號
TCDV,109,司聲,432,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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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易定芳 
聲 請 人 易進  
聲 請 人 易敏輝 
聲 請 人 易柏植 
聲 請 人 易哲瑋 
聲 請 人 易東和 
聲 請 人 易東源 
聲 請 人 易美惠 
聲 請 人 易美雪 
前列共同


相 對 人 易定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 示,惟經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致原件退回,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存證信函暨退郵信 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而該 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 為據。是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函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經多次前 往查訪,均未遇相對人本人,故無法得知該員有無居住上址 ,此有該局民國109年4月6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90007321 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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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