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92號
TCDV,109,司繼,192,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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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黃騰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知悉被繼承人古瑞梅死亡(得繼承)之日起至109年1月15日
  聲明拋棄繼承之日,未逾三個月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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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