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2號聲 請 人 黃騰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知悉被繼承人古瑞梅死亡(得繼承)之日起至109年1月15日 聲明拋棄繼承之日,未逾三個月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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