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74號聲 請 人 葉琇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睿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二張本票票載金額各為 何?三、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為何?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