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574號
TCDV,109,司票,2574,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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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74號
聲 請 人 葉琇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睿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二張本票票載金額各為
  何?
三、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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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