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472號
TCDV,109,司票,2472,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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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銘、張燕良徐珮涵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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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