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隆
代 理 人 蔡琇媛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詩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正確之委任狀。(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請
更正為「非訟中心」或「民事」公鑒。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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