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劉文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明淵即吳銘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吳明淵即吳銘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本票票號為「CT-10903001」之記載是
否有誤?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2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109年2月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