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91號
TCDV,109,司票,2291,202004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劉文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明淵即吳銘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吳明淵即吳銘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本票票號為「CT-10903001」之記載是
   否有誤?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2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109年2月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