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83號聲 請 人 許榛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志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本票(票據號碼:CH6054251、CH6054252)原本二紙, 以供本院審核。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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