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183號
TCDV,109,司票,2183,202004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83號
聲 請 人 許榛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志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本票(票據號碼:CH6054251、CH6054252)原本二紙,
  以供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