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施志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詡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相對人林詡彥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㈡相對人林詡彥(住臺中市○○區○○○○街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確認提示日自「民國107 年9月10日」是否有誤?(提示日不應早於到期日)㈣確認請 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