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弘奇
相 對 人 張管阿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解郭玉葉為受監護宣告人張管阿治辦理被繼承人張進慶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管阿治(女、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聲 請人父親即相對人配偶張進慶於108年7月23日死亡,留有遺 產,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繼承人。然相對人前經法院為監護 宣告,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雙方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爰 聲請選任關係人解郭玉葉(女、39年11月05日、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張進慶遺產分 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法第 1113條 之1規定,於成年人受輔助宣告時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795號裁定、土地登 記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聲請人既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復同為被繼承人張進慶之繼承人,關於 被繼承人張進慶之遺產分割事宜,顯然利益衝突,聲請人為 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又關係人解郭玉葉願擔 任特別代理人,亦有同意書在卷可按。是本院認由關係人解 郭玉葉擔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張進慶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 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