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55號
TCDV,109,司拍,155,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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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子凌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吳振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保證(係債務人如擔任他人借款關係之保證人,則 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此保 證債務於本行最高限額內,為抵押權擔保範圍,須負 擔保責任。)、信用卡契約等肆項。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6月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 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振名,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振名於⑴民國(下同)103年6月13日⑵10 5年12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240,000元⑵7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23年6月13日⑵110 年12月1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自109年1月13日⑵109年1月12日 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本金2, 766,76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⑶另相對人即債務人向聲請 人申辦信用卡(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再經合併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相對人積欠信用卡帳款50,516元及其中本金48,972元 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借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彙整 資料查詢、及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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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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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南區 │ 萬安 │ 九 │ 1 │ 7,268 │100000分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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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 南區 │ 正義 │ 九 │ 6 │ 2,702 │100000分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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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市│ 南區 │ 正義 │ 九 │ 7 │ 799 │100000分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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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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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7│臺中市南區正義│住家用、 │七層:67.24 │陽台:11.81 │ 全 部 │
│ │ │段九小段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67.24 │ │ │
│ │ ├───────┤19層 │ │ │ │
│ │ │臺中市南區公理│ │ │ │ │
│ │ │街32號7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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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萬安段九小段2820建號,面積:4,309.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 │
萬安段九小段2821建號,面積:12,17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7│
│ 正義段九小段3255建號,面積:1,28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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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