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42號
TCDV,109,司促,9942,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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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柯中偉 
債 務 人 陳瑋均兼陳偕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愈甄 

債 務 人 陳瑋倫即陳偕勲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瑋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偕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瑋均林愈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
   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瑋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偕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瑋均林愈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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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