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13號
TCDV,109,司促,9613,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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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3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債 務 人 王新策 

債 務 人 蘇純儀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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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