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景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景芬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遷 出國外,並於108年4月2日遷出登記,有債權人所提出之個 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