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87號
債 權 人 陳淑芬
債 權 人 孫忠村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曾郁芬之財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芬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肆
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忠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伍拾
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