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74號
TCDV,109,司促,9274,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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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
債 權 人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債 務 人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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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