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19號
TCDV,109,司促,8519,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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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
債 權 人 三元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大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 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郭大仁聲請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 向其借款新臺幣600,000元,並提出投資協議書及轉帳明細 ,惟未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之,聲請人雖 於同年月19日及 4月15日提出更正狀到院,仍未提出前開命 補正事項,依債權人前所提出之投資協議書未能釋明債權人 與債務人間有借款之法律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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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元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