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
債 權 人 董冠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宏實業有限公司、劉民康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款」或「票款」?若為票款, 則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依據為何?及陳報支票票號AE1505 369之支票背面影本及利息自108年8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0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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